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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民监督员选任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发文字号】沪司发[2016]94号【发布日期】2016.11.10【实施日期】2016.11.1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负责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市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市司法局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本市设置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第五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

(一)有公开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的;

(二)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因故意犯罪但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执业证书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六)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八)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九)因健康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

第七条 本市人民监督员最高员额为300名,最低员额为120名。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可以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对最高员额和最低员额数量予以调整。

第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开始前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以及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本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

选任公告应当包括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员额、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报名方式、报名材料、报名期限、任职期限、投诉举报方式等相关事宜。

第九条 市司法局应当接受公民自荐报名,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和组织推荐人员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报名应当通过本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并根据公告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报名时间以在本市人民监督员信息管理系统上成功提交时间为准,但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的除外。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第十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自荐和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以及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报名人员,不纳入拟选范围。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具体员额。具体员额不应超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员额或者少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低员额。

第十二条 人民监督员人选中,各区名额应适当均衡,每个区不少于3人;具有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具体名额的50%;女性、共产党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基层单位工作人员、一线工作人员等人员应当占一定比例。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市司法局根据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本次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具体员额120%的,市司法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人员筛选。筛选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构成比例和区域、职业、性别、党派、岗位等依次优先的原则,根据报名先后顺序进行。

报名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市司法局应当在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告人民监督员选任报名情况、资格审查情况,以及是否组织筛选的决定。

第十四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通过资格审查或者通过筛选的报名人员组织考察,考察采取到所在单位和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进行。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区司法局和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察。

第十五条 市司法局应当综合考察情况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监督员人员构成等因素,确定人民监督员人选,并在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当对人民监督员人选的异议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经审查异议成立,人民监督员人选不具备选任条件的,不予选任,人民监督员具体员额相应减少。因异议成立导致人民监督员具体员额减少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低员额以下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筛选优先顺序从其他符合条件的人选中重新确定人选进行考察、确定并公示。

第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司法局作出选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在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公布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八条 市司法局应当在选任工作结束后及时制作本市人民监督员名册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名册抄送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数量少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低员额的,或者任期内人民监督员减员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最低员额80%以下的,市司法局应当组织人民监督员补选。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与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可以组织增选本市人民监督员。

补选或增选人民监督员,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选任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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