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28【实施日期】2015.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经依法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管辖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2015年1月1日以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四、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