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9.18【实施日期】2014.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市各法院:
日前,高院立案庭、民一庭、执行局与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就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裁审衔接问题达成备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14年7月1日起本市各级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后,对于当事人不服仲裁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仲裁机构就2014年7月1日以前受理的社会保险缴费争议作出的有效裁决书、调解书,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