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04.23【实施日期】2014.04.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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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09-2013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3年,上海法院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开拓进取、奋发有为,努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新成效,为上海“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一、知识产权案件总体情况
(一)收结案数量再创新高。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6682件、审结6331件,同比分别增加25.4%、19.9%。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739件、审结4473件,同比分别增加34.1%、27.2%;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25件、审结482件,同比分别减少9.0%、17.6%;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18件、审结422件,同比分别减少28.7%、23.3%;受理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4件、审结23件,同比分别增加166.7%、64.3%;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5件、审结15件,同比分别增加12件、13件,受理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1件、审结8件,同比分别增加11件、7件;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72件、审结333件,同比分别增加23.2%、27.1%。
(二)精品案件成果丰硕。2014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十大创新性案件”,上海法院共有3起案件入选。其中,圣莱科特国际集团等诉华奇(张家港)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等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入选“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了上海法院审结的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锦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两起知识产权案件。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审结的两起案件入选。
(三)案件特点
1.商标纠纷案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1172件,同比增加165.7%,表明当前商标侵权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同时权利人维权力度加大。受理一审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99件,同比增加68.6%,表明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存在较多约定不明确、运营不规范现象。
2.著作权纠纷案件数量继续增加。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2740件,同比增加14.2%;其中受理一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1832件,同比增加22.0%。这表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仍然高发、著作权管理和运用仍不够规范。
3.专利纠纷案件数量有所下降。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334件,同比减少10.2%,表明上海科技创新领域的纠纷数量比较平稳;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数量共占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总数的77.0%,表明现阶段专利侵权纠纷仍集中在科技含量较低的领域。
4.大标的额案件多。受理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诉请判赔金额超过1亿元。受理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无限新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请判赔金额共计3000万元。受理(美国)美利肯公司诉上海齐润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诉请判赔金额超过2000万元。受理埃克森美孚公司、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诉嘉兴市大众油业有限公司、上海彬恒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诉请判赔金额共计500万元。
5.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涉商标案件为主。201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18件,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20件,假冒注册商标罪59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8件,涉商标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计387件,占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92.6%,这表明当前涉商标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较为高发。
6.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多。受理上海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及金融数据产品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受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通过APPStore提供游戏《怒斩轩辕》下载的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受理微云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将其互联网存储服务软件命名为“微云”涉嫌侵害原告“微云”注册商标权的商标侵权纠纷案。审结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等涉及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合同条款的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审结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线播放《舌尖上的中国》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审结传聚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线播放《中国达人秀》第三季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7.新类型案件较多。周锡山诉江苏凤凰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涉及古籍点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上海激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两被告通过共建联合域名共享影片播放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涉及提供电视节目72小时回看服务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体奥动力(北京)体育传播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纠纷案,涉及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问题;被告人石群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案,涉及境内被告人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外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手表的新型犯罪手法。
二、公正高效司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一)加大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全年共审结诉前临时措施案件21件。在美国奥多比公司诉上海游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固定证据,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在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根据侵权产品销量和单位利润乘积作为损失赔偿数额计算依据,判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在株式会社倍乐生诉广东泰茂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巧虎”卡通形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38万元。
(二)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依据的,依法判决维持。如上海晖丽涂料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上海晖丽涂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内、外墙涂料系列产品上标有“中远汇丽”和“Huili”标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总队收到注册商标“中远汇丽”、“Huili”权利人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举报后,经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上海晖丽涂料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清楚,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201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生效411件677人。在处刑上,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9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共计614人。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判决生效案件中,单处罚金40人,并处罚金633人。严厉打击影响公共安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徐玉林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涉案商品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地铁工程冷却设备,涉及上海市重大民生工程,影响社会公共安全,法院依法从严处罚,判处上海福霖实业有限公司罚金12万元,判处徐玉林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陈道清等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被告人将使用过的“喜威”液化气钢瓶充气后加封自制“喜威”商标的封口袋对外销售,鉴于其行为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带来严重影响,主观恶性较大,法院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道清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4万元。
(四)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2013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执行案件收案709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16645万余元,执行结案670件,执结标的总额12497万余元,同比分别增加94.2%、249.7%、86.6%、173.2%。依法及时执行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裁定。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依法裁定禁止黄孟炜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美国礼来公司等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文件,该案系国内首例依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该行为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立即要求黄孟炜作出“在终审判决之前绝不做出违反法院裁定行为”的承诺,执行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调查研究,审判水平有新提高
(一)强化审判研究,确保适法统一规范。对涉及古籍点校、体育赛事、跨境网络售假等问题的新类型案件和涉及外贸中的商标侵权、商标合理使用、商标共存、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的疑难案件,加强审判研究,确保该类案件的审判质量。高院认真编写服务基层的审判业务文件、调研指导材料,汇编、印发《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资料(刑事篇)》。积极组织开展庭审和裁判文书评查工作,及时发现、总结和通报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及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
(二)强化横向交流研讨,致力推动达成共识。高院先后与同济大学、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共同举办专利、著作权等专题研讨会。高院邀请实务界及学术界代表就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酬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题研讨。高院与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及市工商局召开座谈会,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标准问题进行讨论,努力达成共识,促进适法统一。高、中院部分知识产权法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审查处、专利复审委光电二处、通信二处专家先后进行了三次专题调研座谈。一中院、二中院、浦东法院结合具体案件,分别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侵权认定、进出口贸易中商标侵权认定、非法出售软件序列号涉嫌犯罪等问题组织召开研讨会。
(三)强化实践总结思考,着力提高调研水平。高院组织编写、出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发展》(第一辑)、《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11-2012》(中英文版),及时总结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成果。一中院精心组织编写、出版《知识产权司法前沿》一书。全市知识产权法官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中国知识产权审判研究》、《中国知识产权报》等省市级以上报刊发表近百篇论文、报告、案例等调研成果。
四、加强司法宣传,司法公开有新进展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2年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十大案件。“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欧盟商会、德国商会、韩国商会、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等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相关人员和境内外30多家媒体出席新闻发布会。《人民日报》(海外版)整版详细报道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近年取得的显著成效。
(二)加大庭审与裁判文书公开力度。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开展网络庭审直播48次,同比增加128.6%。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自2006年3月至2013年9月期间各地法院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发布的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数量,其中,上海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共计6105篇,占全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总量的12.61%,上网率位列全国地方法院第一。
(三)改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高院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互联网进行改版,在网站版面设计、内容编排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加强网站主要栏目内容以及英文版内容的更新工作,进一步提升和完善了网站的信息功能和宣传作用,对于增强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透明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交流。高院积极协办最高人民法院、美国华盛顿大学联合举办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分别接待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日本、韩国等国来宾6批次,韩国专利审判院李在薰院长、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科林·博斯(ColinBirss)大法官、微软公司大中国区首席法律顾问Tim Cranton(关挺立)先生、日本倍乐生公司法务法规部部长松本主税先生等外宾均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经上海高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批准在上海成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基地,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承办的中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交流活动。
五、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大局有新成效
(一)增强司法建议针对性。全市法院各知识产权庭共发出司法建议23份,其中有18份司法建议得到相关单位的积极反馈并被采纳。如:一中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就同一专利作出两份结论不同的检索报告;杨浦法院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公布其被授权管理的作品。这两家接收司法建议的单位均认真回复法院的建议,并采取措施切实改进相关工作。闵行法院创新司法建议发放方式,由“寄出去”改为“送上门”,帮助被建议单位理解司法建议并落实整改。
(二)丰富白皮书内容。高院发布《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除全面反映该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外,还针对文化创意产业已成为上海一项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的现状,专题介绍了2010-2012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二中院针对国有企业频繁被诉侵害知识产权且败诉率高等情况,发布《2008-2012年涉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对国有企业如何运用、管理、保护知识产权提出建议。浦东、杨浦、闵行法院结合各区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分别发布《2008-2012年涉浦东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白皮书(2009年-2012年)》、《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2012年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判白皮书》等专项白皮书,均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好评。
(三)服务产业健康发展。高院组织编写《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手册》,向文化创意企业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浦东法院组织编写《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为相关行业市场主体避免陷入和有力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加强队伍建设,法官素质有新提升
(一)加强业务培训与轮岗交流。高院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集中业务培训,还组织高中院知识产权法官集中进行了一次专利审判业务培训。各法院知识产权庭也坚持认真组织本庭的审判业务学习,黄浦法院与华东政法大学联手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全市三级法院知识产权庭共有6位年轻法官进行了为期半年至一年的上下轮岗锻炼交流。高中院与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连续第四年互派一名人员进行工作交流。
(二)涌现出一批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上海法院“一百个精品案例、一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一百个示范庭审、一百名办案标兵”评选中,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共获9个精品案例、6篇优秀裁判文书、8个示范庭审、3名办案标兵,其中2个示范庭审还入选“十佳示范庭审”。浦东法院陈惠珍法官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之一;黄浦法院金滢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在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12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及个人”中,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集体二等功,黄浦法院知识产权庭严骏法官荣获个人一等功。
2014年,上海法院将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把握机遇、迎接挑战,齐心协力、锐意进取,继续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推进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进一步提升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权威性、公信力与影响力,为建设好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上海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009-2013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09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努力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大批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及时、平等地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为上海的改革开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9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41件,审结1167件,同比分别增长63.5%和58.1%,分别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5%和结案总数的8.3%。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7件,审结335件,同比分别增长89.6%和77.3%。
图一:近十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图(略)
2009年至2013年,上海法院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2件,审结52件,分别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5%和结案总数的3.6%。这些案件以被告人系外籍或港澳台籍,以及境内当事人销售假冒境外权利人的国际知名商标的商品为主。
二、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体呈现持续平稳增长的态势,收案年均增长幅度为11.5%。尤其是近两年来,收案大幅度上升,2012及2013年的收案数量同比分别增长69.7%和23.2%,表明当前境外权利人维权力度不断增大,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纷争仍处在上升期。
图二:近五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数量图(略)
(二)商标侵权纠纷比重最大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037件,占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3.6%。其中,商标侵权纠纷430件,占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34.6%,比重最高,表明当前商标侵权诉讼是境外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的重点之一。
图三:近五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由分布图(略)
图四:近五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由分布图(略)
(三)专利权纠纷快速增长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专利权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其中2011年和2012年此类案件收案同比增长幅度分别达到88.9%和33.8%。上海法院近五年来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181件,占同期专利权纠纷案件的65.8%。涉外专利纠纷所涉专利的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如涉及芬兰诺基亚公司基站、无线网络等的系列发明专利,德国贝林格尔公司噻托澳铵原料药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瑞士亨斯迈公司偶氮染料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等。
图五:近五年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专利权案件案由分布图(略)
(四)涉及知名企业、知名品牌较多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审结了一批涉及较高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的案件。如涉及美国微软公司、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法国施耐德电气工业有限公司、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日本电气株式会社、日本本田公司、荷兰飞利浦公司、荷兰黛尔吉奥公司等国际知名企业,以及涉及万宝龙(MONTBLANC)、卡地亚(CARTIER)、施华洛世奇(SWAROVSKI)、古驰(GUCCI)、轩尼诗(HENNESSY)、米其林(MICHELIN)、飞利浦(PHILIPS)、路易威登(LV)、阿迪达斯(ADIDAS)、拉科斯特(LACOSTE)等国际知名品牌。
(五)索赔金额相对较高
五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达17.61亿元,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的36.9%,而同期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仅占同期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8.5%。出现了不少大标的额的案件。如美国微软公司诉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请赔偿金额达1亿元,经法院调解被告最终赔偿3600万元。比利时索尔维公司诉江苏扬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超过1亿元。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诉讼标的额达到2000万元。
(六)批量维权案件较多
批量维权案件较多,是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一个显著特点。如2009年德国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七浦路个体商户侵犯PUMA商标专用权十余起纠纷案件;2010年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诉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上海亚太新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两市场内的相关商户侵犯LV商标专用权四起纠纷案件;2012年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国内数家音像影音企业提起的二十余件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案件,2012至2013年美国磊若软件公司起诉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等上海三十余家企业和单位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列纠纷案件等。
(七)境外当事人多为主张权利的原告
五年来,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为原告的案件达1233件,占同期收案总数的99.4%。表明当前我国境内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此外,在上海法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境外当事人主要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中涉及美国、德国、法国的案件最多,分别达到186件、94件和92件。同时,涉及我国港台地区的案件数量也较多,分别达到134件和150件。
(八)外方胜诉率相对较高
近五年来,上海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共计447件,其中,国外及港澳台当事人胜诉率为84.6%。在近五年上海法院审结的涉外、涉港澳台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判决率为38.3%,同期国内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率为21.4%,表明境外知识产权人较国内权利主体而言,更倾向法院以司法判决的方式明晰行为规则,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上海法院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适用临时措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
近年来,在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外方当事人申请诉前和诉中证据保全、行为保全、财产保全等临时措施的比例不断提高。以2013年为例,在审结的所有21件诉前临时措施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66.7%;在审结的所有134件诉中临时措施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占比13.4%。上海法院依法采取诉前和诉中临时措施,有力地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如美国礼来公司等诉黄孟炜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系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公布的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诉上海新威圣制药机械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法院在诉前证据和财产保全的执行过程中,就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专门聘请技术专家参与,确保保全和后续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在比利时必佳乐公司就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提出的三起诉前禁令申请中,法院按照积极并谨慎适用的原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后,作出了依法准许的裁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对违反诉前禁令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有力保障了诉前禁令的严肃性。
(二)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保障公平市场环境
上海法院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有效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在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语嫣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侵犯NIVEA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且侵权规模较大,按当时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依法作出了判决。在美国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根据原告软件的价格、被告的经营规模、被告使用侵权软件的状况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14万余元,近乎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请金额。在美国赛门铁克有限公司诉马靖易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50万元,法院经审查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005万元。在韩国EST软件公司诉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经依法认定,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在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皓柏服饰有限公司等侵犯“THE NORTH FACE”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并将案件中涉及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三)精心审理每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权益
近年来,上海法院在开展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坚持严谨、细致审理每起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努力确保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在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为了查明法国馆建筑物的技术特征,专程赴法国馆进行勘验,根据勘验情况及时作出判决。该案入选当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在英国罗托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罗托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为更好辨识原、被告商标各自的使用范围,专程走访国家商标局了解有关情况,并根据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与一般利润之间的乘积,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在霍尼韦尔国际公司诉上海盖里特涡轮增压器系统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通过大量细致工作厘清了被告的侵权形式,在查明繁杂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准确认定。判决生效后,原告来信表示,“本案判决坚定了我公司在上海和中国继续加大投资的信心,这是一次具有标杆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民事判决”。此外,美国微软公司、美国磊若公司、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荷兰梅西斯公司、日本倍乐生公司等境外当事人,都通过多种形式向上海法院公正规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表示了诚挚的谢意和充分的认可。
(四)探索创新审判规则,推进涉外审判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开展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律研究,充分发挥审判智慧,依法适度探索创新相应的审判规则,积极推进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不断发展。
在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等侵害建筑设计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对发明目的的表述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并由此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微软公司诉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软件著作权的,可以不承担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民事责任,但应当依法加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知名游戏“大富翁”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被控侵权者并非在商标意义上使用商标文字,而是在描述一种游戏的名称时使用商标文字,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在被告人RANDOLPH HOBSON GUTHRIE Ⅲ(中文名顾然地)侵犯著作权罪案中,法院通过判决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站从中国境内向境外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受中国司法管辖,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五)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惩涉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上海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机制的作用,保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切实发挥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功能,依法严惩犯罪分子,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近五年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收案数量占比达90.4%,涉及LV、GUCCI、CHANEL、LONGINES、OMEGA、PHILIPS等诸多国际知名品牌。对此,上海法院近年来不断加大打击惩处的力度,在依法适用有期徒刑等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并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等措施,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在销售额达600余万元的陈有志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案中,被告人陈有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上海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对于主犯、累犯以及涉案次数多、涉案数额大、犯罪手段隐蔽、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在被告人谭传礼、廖志让、廖凤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被告人谭传礼具有同一罪名的前科,其在缓刑考验期结束后,又开始大肆销售包括假冒LV、GUCCI、TAG HEUER等在内的假冒涉外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故法院依法对其严惩,不再适用缓刑。在被告人石群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中,被告人通过境外网站向境外销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手表,涉及ROLEX、BREITLING、TAG HEUER等诸多品牌,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7万元。
上海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好评,近几年来访的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兰德尔·雷德、英格兰与威尔士高等法院科林·博斯大法官、美国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主任竹中俊子教授、韩国专利审判院李在薰院长等外宾,均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此外,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10年度“特别301”报告》指出,“产业界人士向来认为上海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总体情况中的一个亮点。”2012年6月,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授予“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保护奖”殊荣。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的精神,继续秉承平等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积极回应日益增强的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断加大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境外权利人在我国境内投资和贸易营造良好的环境,为上海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