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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17【实施日期】2014.12.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前言

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实现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提高司法公开水平,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立案及审判流程公开

(一)设立“一站式”立案大厅

第一条 通过设立公告牌、电子触摸屏、多媒体视频、法院网站及现场纸媒等载体,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和执行风险提示,以及可供选择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条 立案大厅设立导诉台、农业银行收费服务点,方便当事人进行咨询、缴纳诉讼费;设立休息等候区并配备联接因特网的电脑和复印机等设备,方便当事人办理立案事务。

(二)设立诉讼事务中心

第三条 完善“诉讼事务中心”导诉、咨询、立案、查询、调解、接访、司法救助、判后答疑、司法辅助工作管理、法律咨询等功能;设立诉讼引导窗口,根据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引导至相应窗口办理诉讼事务;事务窗口可提供案件案号、审判组织、开庭日期、审理期限、是否结案、是否上诉等与案件审理有关的信息查询;并接收当事人当面提交或委托快递公司送来的各种诉讼、信访及投诉材料。

第四条 做好全市法院统一的12368诉讼服务热线平台工作。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入语音自助查询系统,可查询法院概况、案件管辖、审限管理及诉讼费用等信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选择人工服务,可提供查询、咨询、联系法官、判后答疑、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诉讼服务。座席员对当事人来电能够作出答复的事项,立即予以答复;座席员难以立即答复的事项,落实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回复。

第五条 畅通多载体信息化公开渠道。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凭有效证件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手机号码以及法院提供的查询码、密码,通过审判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查询、下载有关审判执行流程信息、材料等。

第六条 发挥“在线诉讼服务平台”网络在线服务功能。社会公众登录我院官网,进入“在线诉讼服务”栏目,可自助查询诉讼文书格式、诉讼费计算标准、法庭分布、诉讼指南等事项,还可针对法律程序类问题进行在线咨询和留言。当事人通过输入案号或名称、案件服务密码,可享受文书送达、材料收转、联系法官、证据交换和判后答疑等诉讼服务。

第七条 推行电子送达。为有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设置诉讼电子邮箱,实行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

(三)加强立案释明工作

第八条 立案窗口实行登记立案,有状必登,对依法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收受诉状后,立案庭根据当事人提供材料的情况及相关要求,七日内做出受理、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立案法官在立案阶段围绕诉讼目的、法律关系和系争纠纷,对申请立案的当事人就诉讼标的及请求、起诉条件和诉讼风险等做好释明指导工作。

第九条 代理律师或当事人登陆我院官网,可申请网上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老弱病残孕当事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对这类当事人中没有委托代理人又无法亲自来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实行上门立案。

(四)完善来信来访接待机制

第十条 处理以院领导为收件人的信件时,应确定信件主办责任人,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程序性告知,并在办理完结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结果反馈性告知。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讼信访矛盾工作机制,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人民陪审员、心理咨询师等,共同参与涉讼信访矛盾化解。在信访接待室开设“法律援助”窗口,由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有经验的律师进行接待值班,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或代写诉状。

第十二条 设立青年法官服务岗,全院青年法官每日一人、轮流上岗,为来访群众进行法律释明、个案答疑等诉讼服务。

第十三条 提供专业释疑,每天上午安排一名庭长或审判长等审判业务骨干接待来访群众,我院官网预告每日值班的审判业务骨干姓名及其接待案件类型。

第十四条 开设“院长在线”,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四下午,安排一名院长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听取意见建议,当场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对少数一时难以答复的问题转交责任部门处理,由信访办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开通视频接访,对符合条件的信访群众,经其申请,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可安排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对其进行远程视频接待。

(五)建立立案工作协作联动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辖区法院立案督办机制,对当事人反映辖区基层法院违反法律规定不予立案的问题,及时查明情况,督促相关基层法院依法处理,并将督办结果反馈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 建立辖区法院立案巡查联动制度,每季度指派立案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官前往辖区法院进行指导,对执法不统一的案件,通过条线联动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实现“委托社会机构从事司法辅助工作”过程全公开

第十八条 通过网络公开案件财务审计、工程审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拍卖等司法委托工作信息。

二、庭审公开

(一)为群众旁听庭审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设立旁听证发放处,公民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旁听证。

第二十条 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行业专家及公民代表等参与旁听案件,每个审判业务庭每年不少于2次。旁听方式可根据情况安排现场旁听,也可通过庭审视频等方式让媒体和公众了解庭审实况。

第二十一条 通过本院网站、户外大屏幕以及院内楼层屏幕向社会公告每周及每日案件开庭信息,包括庭审案件的案号、案由、审判长姓名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在审判大厅悬挂法庭示意图,设置安检设备和物品寄存柜,设立当事人候审区、律师休息室。

(二)加大案件审理公开力度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可以公开审理的一审案件开庭审理,二审案件确保一定的开庭率。

第二十四条 所有定案证据必须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质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对案件有重大影响,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应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二十五条 公开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合议庭应将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的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公开宣告判决,或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向其邮寄送达裁判文书。

第二十八条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进行减刑、假释时,一般应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第三十条 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实行裁前公示,将罪犯个人情况、服刑改造情况以及减刑假释依据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对检察机关与刑罚执行机关持有不同意见,或者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公开开庭审理。

(三)搭建信息化庭审公开平台

第三十二条 案件立案后,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将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等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进行告知。当事人也可以凭密码自行登录“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或本院网站,查询案件相关审判流程信息。

第三十三条 所有审判法庭均配备同步录音、录像功能,每个庭审案件都有庭审光盘附卷。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经合议庭准许,可以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 每年庭审直播不少于75次。

(四)群众参与及多元化纠纷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结合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背景,合理分配其参加我院一审案件的审理。

第三十六条 积极完善多元调解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对我院受理的一审商事案件,在诉讼文书送达期间,根据原告意愿,可委托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等机构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需司法确认的,我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对我院受理的二审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如有调解意愿,经审查具备调解条件,开庭前由我院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移送审判庭继续审理。诉调案件一律纳入流程管理,将调解范围、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时限及调解进展等信息予以公开。

(五)审判公开延伸

第三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邀请其所在地或暂住地社工旁听宣判及参加法庭教育。对于被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犯应延伸法庭教育,入监后回访帮教。

第三十八条 依托“上海市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基地”,每年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给对口学校上法制辅导课不少于4次,组织暑期青少年法制夏令营活动等不少于3次,每年向青少年开放不少于4次。

第三十九条 积极依靠社区矫治组织,跟踪帮教被判处非监禁刑和被假释的未成年犯,建立与帮教小组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动态管理,积极探索监督教育机制。

第四十条 建立与监所、未成年犯管教所工作联系制度,坚持对服刑未成年犯的回访帮教制度,并在监所、管教所内设立法官信箱,建立与服刑人员的沟通渠道,引导未成年犯积极改造。

三、执行公开

(一)执行措施公开

第四十一条 采取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执行措施与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强制措施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放通知书,告知相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当通知评估机构在10日内作出说明或补正,必要时可组织评估机构及异议人进行听证。

第四十三条 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按照动产7日前或不动产15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进行公告。

(二)执行进程公开

第四十四条 立案庭、执行局在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追加或变更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告知案件流程进展查询、接受电子送达执行文书的方法,并做好宣传、咨询服务等工作。对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执行和解、执行实施结案信息、执行期限或审查期限及其变更情况、执行和解信息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五条 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中的重点环节和重点事项。

第四十六条 执行组询问当事人、执行听证和开展重大执行活动时应当录音录像。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录音录像的,经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三)执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七条 除执行请示、执行协调案件外,执行组对受理各类执行案件及时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推送短信,提示案件流程进展情况,提醒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及时接受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

第四十八条 公开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信息,对未能履行的被执行人可实施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在网络上公开。

第四十九条 对去向不明的被执行人,在报刊和网络上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以及评估拍卖的相关事宜。

第五十条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参与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的,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向当事人告知债权参与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执行裁定书、决定书以外的程序性执行文书,经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同意,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送达服务。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流程信息公开模块签收电子送达的各类执行文书,并在下载或查阅上述电子执行文书时,自动生成送达回证,记录受送达人下载文书的名称、下载时间、IP地址等,并将送达回证归入电子卷宗。执行机构书记员负责跟踪受送达人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提醒、指导受送达人及时下载、查阅电子送达的执行文书。

第五十二条 执行组通过网上办案,自动生成执行案件电子卷宗。电子卷宗正卷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申请查阅电子卷宗的,经核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信息后,及时提供查阅。

(四)建设执行网上平台

第五十三条 在本院网站设执行事务中心网上辅助系统,下设执行公告、悬赏执行、执行指南、执行案件查询等栏目,每月更新2次;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执行流程、执行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执行公开指南信息、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执行依据、执行风险、执行流程、执行文书样式、收费标准、执行费缓减免交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规范等有关执行的信息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信息、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执行业务文件等。

(五)执行事务中心

第五十四条 完善执行事务中心咨询、查询、接访、执行事务办理等功能,并落实“首接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设立执行接待信息预告系统,接待时间、接待法官姓名在屏幕上滚动播放。

第五十六条 每周三下午为固定的执行信访接待日,由庭长、审判长轮流听取案件当事人的反映和要求。

(六)监督途径公开

第五十七条 对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予以公开。

第五十八条 每年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等旁听执行裁决听证会不少于2次。对疑难复杂案件或社会关注较高的执行案件,每年邀请市人大代表、社会团体组织等前往执行现场不少于2次,就执行程序是否规范、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等进行现场监督。

(七)执行案件回访

第五十九条 由执行局领导会同监察室纪检人员每年2次随机抽取不少于20件案件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贯彻执行公开制度等各项规定的意见。

四、听证公开

(一)全面推进相关案件听证工作

第六十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对本院生效的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听证,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推行“3+1”听证模式,邀请特邀监督员共同进行听证;刑事申诉审查案件推行“监所听证”或采用方便当事人的方式进行。

第六十一条 对涉法涉诉信访疑难案件实行公开听证,事先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信访人及参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在听证前向信访人发放听证通知书,事后出具听证结论告知书。

第六十二条 对司法赔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

第六十三条 对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的申请,和其他执行主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听证的重大事项,均公开听证,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执行听证时间、地点、相关案件的立案时间、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二)完善相关案件的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的,参照庭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告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人员及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等,旁听听证的程序参照旁听庭审的程序。

五、文书公开

(一)文书公开范围

第六十五条 在裁判文书中,对立案时间、开庭时间、重大程序事项的变更、管辖权异议、审限延长、回避申请的决定等全部公开。

第六十六条 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客观地归纳当事人的诉辩意见。

第六十七条 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裁决的判断取舍过程,认真对待并全面回应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主张及其举证,充分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该证据与意见的理由依据,不得刻意回避或断然否定。

第六十八条 在涉少裁判文书中附加诫勉语,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理解判决的结论及理由。

第六十九条 公开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书、决定书、受理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询问通知、听证通知、传票和询问笔录、调查取证笔录、执行听证笔录等执行文书。

(二)推行生效裁判文书网络公开

第七十条 可公开的已生效的一审、二审、刑罚变更和执行中止或终结的裁判文书一律上网。在专门的裁判文书公开栏目,按照有关规定将各类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并实现与“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接,同时监督管理上网公布的文书数量、质量和信息安全等。

第七十一条 严格执行未成年犯前科免除报告制度,裁判文书上网、档案查阅均隐去未成年犯的姓名、住址、学习或工作地点等个人信息。

(三)裁判文书附录法律条文

第七十二条 在所有裁判文书中附录作为裁判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方便当事人和社会理解判决的理由及结论。

(四)加强判后答疑工作

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裁判后三个月以内来访,经信访窗口法官接待解释仍然不服裁判的当事人,可提出判后答疑申请,由我院预约主审法官、审判长或庭长进行答疑;对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判后答疑仍未解决疑惑的当事人,由我院预约资深退休法官进行接待释明。

六、审务公开

(一)涉自贸区案件公开

第七十四条 全面公开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

第七十五条 在涉自贸区案件审理和执行中,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和陪执员的作用。

第七十六条 加强本院网站自贸区专栏维护,公开自贸区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加强自贸区案件网络庭审直播、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

(二)设立社会公众查阅电子诉讼档案服务平台

第七十七条 完善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完善诉讼档案电子化以及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远程异地查阅电子诉讼档案的服务平台,提供辖区法院及我院诉讼档案的跨院审批以及就近查档的网络式服务。

(三)设立公众阅览室

第七十八条 免费提供法律书籍查阅服务,设立专用阅览座席,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四)政策文件公开

第七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关于法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各种规范性文件、非涉密司法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等。

(五)设立法院“公众开放日”

第八十条 每年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不少于4次,不断丰富形式和内容,公众可参观立案接待大厅、诉讼事务中心、法制文化长廊、审判法庭、院史陈列馆、律师阅卷室、公众阅览室等场所,并观摩相关庭审。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法院干警家属等参加“公众开放日”活动。

第八十一条 依托市委党校和组织部的培训基地,每年举办模拟庭审或庭审观摩不少于4次,旁听人员不少于200人次。

(六)主动通报工作寻找改进空间

第八十二条 每年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特邀监督员进行座谈征询意见不少于2次,向相关部门通报开展审判工作的情况并听取建议。

(七)加大司法新闻宣传

第八十三条 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等不少于4次,对本院审判工作和司法服务保障情况予以发布,对社会关注的问题予以回应。

第八十四条 善待媒体,与媒体加强互动交流,每年合办法制宣教栏目不少于2个。

(八)加强审判经验总结

第八十五条 出版总结我院审判经验,展示调研成果的《审判前沿观察》,每年编辑出版2辑,《自贸区司法评论》,每年编辑出版1辑。

第八十六条 按年度公开出版全院优秀案例集。

(九)加强网络公开

第八十七条 加强对本院网站、微博的日常维护,建立微信公众号,及时更新栏目信息。在本院网站设院长信箱,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八十八条 开设网络公开课、制作微视频,并在本院网站和其他网络平台进行发布,每年不少于4次。

(十)强化司法建议工作机制

第八十九条 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个案和类案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十一)实行特邀监督员全程监督制度

第九十条 每年组织特邀监督员参加案件庭审旁听不少于30人次;参加信访窗口、院庭长接待不少于60人次。每年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2次,通报我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十二)推行司法公开工作检查制度

第九十一条 对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部门进行查处;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违反司法公开规定的情况设专人进行核查并及时逐一反馈结果。

(十三)加强与律师的沟通联动

第九十二条 搭建互联网律师办案平台。方便律师进行网上立案、申请延期开庭、诉讼保全、调查令和网上阅卷等。

第九十三条 建立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双方既互相尊重,又互相监督。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搭建业务研讨和网站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与律师协会的交流,就司法业务和司法作风充分听取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每年不少于2次。

(十四)畅通社会互动渠道

第九十四条 向当事人发放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回访卡等材料,并积极回收当事人意见。

第九十五条 通过举办适法统一法官沙龙、疑难问题研究小组等形式加强与高校专家学者的联系,推动审研互动,全院全年不少于6次。

第九十六条 每年为高校开设法律课程不少于3门。

第九十七条 根据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监狱、仲裁机构、社会团体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沟通联系,认真听取上述单位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探索与行业主管部门等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针对一类问题邀请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研讨,并结合问题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建议或意见。

(十五)建立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机制

第九十八条 委托中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本院司法公开工作和机制进行客观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不断改进司法公开工作。

(十六)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九十九条 每年公开发布本院社会责任报告,向社会公布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一百条 本《司法公开全方位落实一百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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