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文字号】沪卫计医[2016]014号【发布日期】2016.12.13【实施日期】2016.12.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4号)要求,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医疗秩序,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及患者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上海保监局等九部门决定自2016年1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医院”活动为载体,按照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的要求,依法严厉惩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巩固多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医疗秩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营造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依法从严查处涉医违法案事件,保持打击涉医违法犯罪高压态势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形成打击涉医违法犯罪法治化、常态化。一是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的要求,切实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对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一制止、二告知、三带离”原则,坚决控制现场事态,坚决做到“四个不准、两个一律”;对医疗机构的报警求助要快速反应,坚决制止,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器械;对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一经发现一律予以行政拘留;特别是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必须坚决果断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二是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对各类伤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严厉查处打击。涉嫌犯罪的,要快捕快诉快判,决不手软;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判决结果要依法公开;对于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人民检察院要依法监督纠正。三是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委托行业协会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医疗机构发现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线索,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加强源头治理,做好医患纠纷化解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巩固“三调解一保险”(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医患矛盾与医患纠纷排查化解。一是规范投诉管理,做好纠纷的有效引出。各级医疗机构要落实《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畅通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规范接待流程,疏导理顺当事人情绪。利用医疗机构宣传栏(屏幕)和网站等各种形式,张贴有关维护医院秩序、医患纠纷依法处置的法律法规,介绍医患纠纷化解法定途径和程序。进一步加强与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的沟通衔接,切实落实“调解优先”原则,发生纠纷后应当告知患方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第一时间通知医调委,会同人民调解员主动引导、配合患方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纠纷。索赔金额超过三万元的医患纠纷,本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与患方协商解决,应引导患方前往医调委进行调解。二是加强医患矛盾与纠纷排查化解。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综办〔2013〕16号文件精神和市联席办《上海市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将医患纠纷风险隐患排查纳入矛盾大排查工作之中,深入医疗机构及周边社区、村镇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摸排,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指定专人开展化解工作,确保医患纠纷化解工作专业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医调委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增加专职调解员数量,加强调解员专业培训,提升调解活动专业性、规范性;落实医调委与辖区内主要医疗机构和卫生计生部门间的联系衔接、与法院的诉调对接、与公安机关的联动处置以及创新保险理赔机制等各项工作措施,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协调律师、公证、法援等职能部门为有需求的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三是创新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医疗风险分担效果。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保险公司,创新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模式,及时快速理赔,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满意度;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大力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大力推进医护人员职业责任保险,积极推行医疗意外险,提高风险分担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考核评价机制,督促保险公司积极主动为投保对象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医疗机构切实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各部门要以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为重点,查缺补漏、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医疗机构安全大检查。一是完善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3〕2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切实防控涉医违法犯罪。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检查与考核,协调财政部门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医疗机构三防能力:确保各级医疗机构重点区域、重点部门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三级医院及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安全监控中心应当建设与属地派出所联网联动的“医警联网联动平台”,实现医警双方对涉医案事件的即时发现、快速处置、动态管控;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配备专业保安公司的保安员,统一着装、统一装备,并随身携带必要的防卫器械。鼓励三级医院配备一定数量年龄较轻、政治素养高、身体素质好、专业技能强的特保队员,确保一旦发生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突发事件时,在接处警民警未到场前,第一时间维护现场秩序,保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二是落实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各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内保条例》规定落实医疗机构治安保卫职责。医疗机构法人是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设立专职保卫机构,强化保卫人员配置,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安全防范系统日常管理防范制度,发生各类案件要认真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各办医主体(上级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办医责任,指导、督促所属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加强内部巡查守护,对重点区域、要害部位、夜间值班科室等关键部门要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先期处置;加强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动态管理,组织保卫人员、保安员定时和随时巡查;发生案事件后,要立即报警,保卫人员和保安员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控制违法犯罪人员,做好现场保护措施,搜集证据线索,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工作。三是狠抓重点人群的安全防范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酒后、有滋事或暴力倾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人群的就诊安全防范制度;对多次反映诉求、有过激行为或扬言暴力伤医的,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严防发生恶性案件。四是加强警医联动快速反应,切实形成整体合力。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的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及时发现、提前掌握各类风险隐患。特别是对尚未化解的医患纠纷,要配合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研判评估,对可能发生个人极端行为、风险程度高的科室,要指导加强重点保卫,落实预警防范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选派经验丰富的民警指导医疗机构组建应急安保队伍,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与公安机关对接。各级医院与辖区派出所要建立医警联席会议制度和专职联络员制度。
(四)加强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管理
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以开展“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义诊活动周”、“改善服务亮点推荐及展示活动”等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持续改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医疗机构要以开展“三好一满意”、“医疗质量万里行”、“大型义诊活动周”、“改善服务亮点推荐及展示活动”等活动为契机,加强医疗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技术水平,改善服务态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展,优化服务流程,增加便民惠民措施;开展优质服务,加强行风建设;要热情关心医务人员,改善医务人员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健全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区医疗质控小组联动机制,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诊疗行为,以督查为抓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建。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健康的舆论环境和理性的社会心态
一是加强对专项行动的宣传报道,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受众面广、信息传播及时的优势,采用多种方式,结合本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政府规章的宣传工作,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少于2周的集中宣传报道,大力宣传专项行动取得的战果,及时报道涉医案件打击处理情况,对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集中披露,以起到法制教育和打击震慑作用。二是注重宣传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医主体(上级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卫生行业先进典型,以及医患共同抵御疾病的生动故事,弘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精神,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会同社会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卫生科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风险和医疗服务特殊性的认识,提高人民群众健康素养,引导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合理预期;加强宣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解决途径的政策规定和工作流程,引导群众理性、有序维权;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患沟通效果。三是规范信息通报,确保报道客观准确。医疗机构应当做好涉医违法案事件信息发布预案,指定专职部门或专人负责媒体沟通;发生涉医案事件后,负责现场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和下一步可能采取的处理意见通报事发医疗机构和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医务人员的情绪安抚和宣传解释工作;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涉医案事件,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规范涉医违法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特别是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严肃新闻纪律,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虚假不实报道,避免引发医患对抗甚至群体性事件,防范发生犯罪效仿效应。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12月20日前)
各区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召开专项行动部门联席会议,明确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和任务,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各区专项行动方案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4月)
1.梳理摸排,确定工作目标。认真梳理摸排各类涉医不稳定因素和职业“医闹”等线索信息,组织专门力量,收集固定证据,组织开展破案打击;开展医疗机构安全防范系统、医患纠纷预防化解以及医疗责任险等方面的检查,认真查找不足,明确工作要求。
2.打防并举,维护医疗秩序。全面整治医疗机构突出治安问题和周边治安秩序,组织深度打击整治,严厉打击暴力伤医、伤患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办一批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医院安全防范和医患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
3.督导检查,巩固工作成效。各区、各单位按照国家及本市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突出本地特色和创新工作思路。市相关部门将组织联合及专项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果,深入发掘先进典型,不断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做法,完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7年5月-6月)
各区对辖区内专项行动自查总结组织开展评估,建立和完善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长效机制,自查总结于2017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卫生计生委。市有关部门梳理总结各自条线工作进展,于2017年5月15前报市卫生计生委汇总。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各单位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专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依托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机构或机制,统一负责、领导辖区内专项行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指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坚决稳妥处置涉医突发事件,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及医患纠纷,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区、各单位要加强横向、纵向部门间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难点、重点问题,落实部门责任。综治组织要发挥协调推动作用,将专项行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加大检查、指导、考核力度,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着重抓好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机构内部安全防范工作,通报专项行动情况,收集和上报进展信息;宣传、网信部门要协调新闻媒体管控暴力伤医事件的报道,不渲染炒作,避免犯罪效仿;司法行政部门要推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组织、指导、督查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推进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公安机关要坚决按照“四个不准、两个一律”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医患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察院、法院对重大涉医犯罪要依法从快从重处理。保监部门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
(三)及时总结交流,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区、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结合专项行动中积累的工作经验、先进做法和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沟通交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组织体系建设,及时调整充实成员单位;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制度,完善“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制度;加强部门单位间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方面的协作机制,专项行动期间,各区、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本辖区、本条线专项行动工作进展、先进典型及经验、主要成效、重大案件、问题困难等信息,每季度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加强考核监督,将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并与区、部门年度考核挂钩,对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案件进行逐件督办、逐件通报,对于连续发生恶性伤医案件以及工作开展不力的区,在考核中一票否决,对于因工作不到位引起的重大伤医案件以及群体性涉医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医政医管处 袁斌
联系电话:23117864
传真:83090065
电子邮箱:shwsjygc@163.com
市综治办联系人:综治督导处 杨一萌
联系电话:61917054
传真:64370432
市委宣传部联系人:宣传处 范嵘
联系电话:24022331
传真:64711856
市委网信办联系人:政策法规处姜青富
联系电话:64743030-2504
传真:64747050
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人:刑一庭 程敬文
联系电话:64747652
传真:64749132
市人民检察院联系人:侦查监督处 寿志坚
联系电话:24079375
传真:24079257
市公安局联系人:治安总队内保处 李凌
联系电话:22023496
传真:22023424
市司法局联系人:医调办 汤立伊
联系电话:24029104
传真:64740322
上海保监局联系人:财产保险监管处 宋懿娴
联系电话:38656682
传真:38656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