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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2.19【实施日期】2016.03.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调整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的级别管辖以及静安闸北两区“撤二建一”后的地域管辖,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发布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沪高法 [2016]35号),现将该规定公告如下: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机制,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对本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

二、【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四、【跨区划片集中管辖】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五、【解释】本规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施行】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 《上海市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审)[201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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