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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04.25【实施日期】2013.04.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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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0-2012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2年,上海法院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努力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积极提升司法能力与审判水平,努力维护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为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上海创新型城市和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案件数量和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量。201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4575件、审结4534件,同比分别增加44.8%、43.0%。其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420件、审结3404件,同比分别增加42.9%、41.1%;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57件、审结564件,同比分别增加19.3%、22.3%;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6件、审结550件,同比分别增加117.8%、100.0%;受理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审结13件,同比分别减少68.0%、23.5%;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审结3件。

2012年,上海法院审理的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胡进庆、吴云初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娃”动画形象著作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钟、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岳彤宇与周立波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等3起案件入选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考泰斯(上海)塑料制品公司诉长城汽车股份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入选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调解案例。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二)案件特点。2012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大幅上升。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同比增加42.9%,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同比增加117.8%。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表明当前知识产权纷争快速上升,也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

2.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显著增加,国外及港澳台当事人胜诉率高。一审审结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0件,同比增加23.7%,这表明国外及港澳台权利人加大了维权力度,但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仅占全部一审审结民事案件的7.1%,表明国内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以判决方式结案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7件,国外及港澳台当事人胜诉率超过80%,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了平等保护。

3.集中维权案件较多。全市法院受理了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提起的涉及计算机单机游戏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100多件,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以多家卡拉OK歌厅为被告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数十件,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一审著作权侵权案件数十件,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一审商标侵权案件数十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一审商标侵权案件10多件,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为原告的一审商标侵权案件10件。集中维权案件多,且被告多为网吧、歌厅、网站以及零售商,表明权利人开始将维权目标集中在市场终端的传播者、使用者、销售者。

4.涉及新商业模式的新类型案件和疑难案件不断出现。近年来,知识经济和信息化的迅猛发展,不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也对知识产权司法的规范、引导功能提出新需求。如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认定在网络销售商业模式中,网店仅为指示所销售正牌商品的信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王钟等著作权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在委托签约作家创作作品的商业实践中,合同约定的创作义务具有人身属性,不得强制履行。衢州万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周慧民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法院认定网站用户注册信息数据库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可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5.著作权民事案件大幅增加,网络著作权案件居高不下。受理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2396件,同比增加51.9%,占全部一审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70.1%,所占比例同比上升了4.2个百分点。审结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2446件,同比增加54.8%。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增幅较大。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网络著作权案件1790件,同比增加60.4%,其中以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较多。著作权案件特别是网络著作权案件多,表明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特别是网络信息业比较繁荣的同时,还存在不少版权管理与保护的风险和漏洞。

6.商标民事案件增幅较大,被侵权商标仍多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443件、审结383件,同比分别增加48.2%、20.4%。商标侵权案件涉及众多知名品牌,如:ZIPPO、COLUMBIA、MONTBLANC、UGG、Dior、ADIDAS、PUMA、乐购、茅台、五粮液、洋河等,这既表明当前市场上商标侵权现象仍然较多,也表明商标权利人加大了维权力度。

7.专利民事案件小幅增加,发明专利纠纷占比较低。受理一审专利民事纠纷案件370件、审结362件,同比分别增加17.1%、14.9%。一审受理的专利民事案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占42.9%、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占27.7%、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占24.6%、其他类型专利纠纷占4.8%。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较低,表明现阶段专利侵权仍集中在科技含量较低的领域。

8.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大幅增加,涉商标刑事案件比例高。2012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6件、审结550件,同比分别增加117.8%、100.0%。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大幅增加,说明公安机关的案件侦破力度、检察机关的公诉力度加大,成效显著。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商标案件比例高,一审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503件,占85.8%;假冒注册商标罪42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6件;涉商标刑事案件合计551件,占全部一审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94.0%。

二、公正高效司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加大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固定证据、及时提供保护,全年共审结诉前证据保全案件41件、诉前责令停止侵权案件3件。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成本。韩国EST软件公司诉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被告未经许可运营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被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300万元。微软公司诉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被告未经授权传播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诉请赔偿人民币1亿元,法院以被告侵权获利多、侵权影响大等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赔偿3600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一高额赔偿金充分维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维护了软件行业健康发展秩序。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等诉上海拓普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同时,对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海关仓储处置费用68900元予以全额支持。

(二)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依法监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法判决撤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浙江梅泰克诺新型建筑板材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不服销案决定案中,被告在接到原告投诉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后立案,后又以两公司产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为由销案,法院认定被告在作出销案决定时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在上海加酷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场分局不服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案中,被告以原告在互联网上对某品牌雪地靴进行虚假宣传为由处以罚款,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据以处罚的违法事实,判决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加强刑事司法保护,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2012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判决生效469件821人,在处刑上,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5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88人、拘役29人(不包括适用缓刑)。适用主刑的同时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判决生效案件中,单处罚金64人,并处罚金748人。审结了一批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公安部督办的余刚等11名被告人侵犯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龙之谷》网络游戏著作权犯罪案,被告人余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曹志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冯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上海镭友实业有限公司、肖若宽、张勇非法制造假冒“茅台”、“芙蓉王”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对被告单位镭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被告人肖若宽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被告人张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销售额达600余万元的陈有志销售假冒美国安利公司“纽崔莱”注册商标商品犯罪案,被告人陈有志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四)加大执行力度,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2012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执行收案365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4760万余元,执行结案359件,执结标的总额4575万余元。依法及时执行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权的裁定,对必佳乐有限公司诉广东丰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违反诉前禁令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上海长途汽车客运总站有限公司诉张家港市日易机械有限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案中,黄浦区法院判决被告在30日内注销系争域名,但被告拒不执行,法院通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强制注销,有效维护了原告权利。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司法公正和适法统一

(一)加强司法公开。各法院坚持加强和完善司法公开措施,努力实现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的全面公开。坚持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依法可以上网公开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及时更新“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网站信息,丰富网站英文版内容,向社会提供包括审判信息、裁判文书、典型案例等在内的信息资源。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实时公开案件审理情况,开展案件庭审直播41次。

(二)深入开展“两评查”工作。将庭审、文书“两评查”工作作为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载体和具体抓手,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共抽查19次庭审和35份裁判文书,自查79次庭审、212份裁判文书,评查范围基本覆盖所有审判人员、所有类型知识产权案件。通过开展“两评查”活动,总结有益经验,发现当前存在的不足,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三)深入开展审判专题调研。认真完成《推进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研究》、《等同侵权的司法认定》、《国有企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等调研课题。在最高法院召开的“人民法院纪念《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座谈会”上,高院作了《依法加强商标司法保护,大力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商标法>颁布30年来上海法院商标司法保护工作概况》的交流发言。出版中英双语版的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选(2009-2010)》;全市法院在最高法院2012年编辑出版的《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上发表论文、案例、文书共7篇。杨浦、普陀、徐汇等法院分别会同公安、检察等机关召开“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疑难问题研讨会”、“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实务研讨会”、“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刑事犯罪研讨会”。

(四)出台审判业务文件,推进适法统一。高院经审委会审议出台了《关于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部门、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判指导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四、积极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积极建言献策,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发出司法建议28份,得到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反馈。针对杨浦法院提出的加强网站备案管理的司法建议,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专门开展了全市整治网站虚假备案专项行动。黄浦法院针对影视作品署名不规范的问题向国家广电总局发送司法建议书,国家广电总局回函表示将在《著作权法》修订过程中予以关注。黄浦法院还就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规范化问题与上海市公证协会交换意见。二中院知识产权庭编写出版社区常见知识产权法律纠纷调处手册。

(二)加强与业界沟通,主动回应司法服务需求。高院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先后赴盛大网络公司、腾讯上海公司、阿里巴巴集团等民营企业调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并召开两次专题座谈会听取文化创意企业、高科技企业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和建议。浦东法院编写了《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案例提示手册》、《企业知识产权简明提示手册》等向辖区企业发放。普陀法院与区文化局联合对网吧、卡拉OK歌厅开展了加强著作权保护的专题培训。

(三)加强司法宣传,提升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精心组织“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2011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美国商会等机构代表以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美联社、路透社等30余家中外媒体记者参加。国内各主流媒体多次报道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人民法院报》多次头版或大篇幅报道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和《经济与法》栏目、上海电视台《案件聚焦》栏目、《中国知识产权报》、《解放日报》等媒体对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诉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等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周立波域名纠纷案等案件进行了报道。

(四)加强国际交流,展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高院先后接待美国、英国、法国等国的来宾9批次,向外宾介绍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美国知识产权人协会代表团、美国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主任竹中俊子教授、美国专利商标局驻上海美领馆知识产权官员芮杰德、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罗宾·雅各布爵士、英国驻华大使馆高级知识产权官员杜涛等外宾,均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给予高度评价。

五、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理论水平和司法能力

(一)加强业务学习和理论研究。召开2次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参加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以会代训。举办了为期1周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题培训及专利审判培训、实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专题培训。加强与法学界的互动,高院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上海知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一中院、二中院先后召开了“商标共存问题的法律适用研讨会”、“百度推广服务商标侵权疑难案件研讨会”。普陀法院与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联合成立了“知识产权教学研究基地”。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支持和鼓励法官开展法学理论研究,全市知识产权法官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省级以上报刊共发表论文100余篇。在最高法院组织的“涉文化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专题论文评选活动中,上海法院3篇论文分别获一、二、三等奖;在最高法院组织的“知识产权法律应用征文大赛”中,上海法院有10篇论文获奖。

(二)司法能力得到提升,涌现出一批优秀集体和先进个人。高院知识产权庭荣获“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中国)保护奖”;黄浦法院继浦东法院之后,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黄浦法院知识产权庭还被市妇联授予“巾帼文明岗”称号;普陀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国家版权局“2011年度查处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一等奖”;徐汇法院知识产权庭荣获“2011年徐汇区新长征突击队”称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杨浦法院知识产权庭分别荣立集体二等功。全国法院审判业务专家、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惠珍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优秀法官,还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2年度人民法院十大亮点人物”之一;黄浦法院金滢法官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二中院何渊法官、徐汇法院孙谧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办案标兵;一中院陆凤玉法官当选为上海市第十次党代会代表。

2013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将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创新工作方法,提升工作质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积极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亚太地区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2012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0年,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战略,文化创意产业成为推动上海转型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并进一步明确文化创意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地位。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不断发展,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诉讼日益增多。上海法院着眼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大局,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报告全面回顾总结2010年至2012年上海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一、上海法院审理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一)案件数量。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上海法院一、二审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均超过7000件,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占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70%以上。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上海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近100件、审结近100件,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占上海法院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9%左右。

(二)案件类型。涉文化创意产业案件类型多样,包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两大类:民事案件涵盖所有著作权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以及部分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刑事案件主要是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件,主要包括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

(三)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迅速增长。2010年上海法院受理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近1800件;2011年该类案件收案数上升至近2200件,同比增长超过20%;2012年该类案件收案数已经超过3000件,同比增长超过40%。说明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文化创意企业的知识产权利益纷争不断增加,同时,相关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2.诉请保护的对象非常广泛。上海法院受理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中,诉请法院保护的对象非常广泛,涉及文字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服装设计、计算机软件、建筑装潢、工艺设计、产品外观、商业标志等。

3.大标的案件较多。2010-2012年三年间,上海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500万元以上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近40件,其中有的案件诉讼标的额达到人民币1亿元。2012年微软公司诉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请赔偿人民币1亿元,后经法院调解,以3600万元结案。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突触计算机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电视剧《笑红颜》的著作权使用费人民币1200余万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美国)赛门铁克有限公司诉马靖易、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4.涉及知名作品的案件较多。被侵权作品多为知名作品,2010-2012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包括小说《亮剑》、《狼烟北平》、《血色浪漫》、《胭脂扣》、《邓小平批准我们结婚》等,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郎》、《大闹天宫》、《葫芦娃》等,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大富翁》和计算机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等,电影《叶问2》、《绝命岛》等,连环画《孔乙己》等。

5.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不断增多。2010年上海法院共受理一审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近800件,2011年该类案件超过1000件, 2012年超过1700件。2010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占该年上海法院全部著作权案件的62%左右,2011年,该比例上升为近71%,2012年该比例已经超过74%。

二、上海法院审理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依法加强保护,有效制止侵权行为。为加强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上海法院在有关民事侵权案件中依法提高赔偿金额,在有关刑事案件中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在2012年审结的微软公司诉上海瑞创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以被告侵权获利多、侵权影响大等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调解,最终被告与原告达成了赔偿3600万元的调解协议,这一高额赔偿金充分维护了著作权人利益,维护了软件行业健康发展秩序。去年,在余刚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法院认定11名被告人破译《龙之谷》网络游戏客户端和服务器间通讯协议、大量复制官方客户端程序文件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非法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九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被处以五万至四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二)注重利益平衡,促进产业协调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中,有的行业以知识产权创造为主,有的行业以知识产权传播、利用为主,有的兼具创造与利用。不同的行业特点及盈利方式决定了其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不同的需求。上海法院在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充分考虑行业发展特点,努力寻求各行业之间的利益平衡,既确保权利人相关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又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2011年起,上海法院陆续受理了多批上海水田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若干卡拉OK营业场所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被告抗辩其已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纳了许可使用费,但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被告未经许可在卡拉OK营业场所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且不属于音著协、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构成侵权。在赔偿金额的计算上,法院根据音著协或音集协的许可使用费标准、被告营业场所包间数量、被告歌库曲目数量、被告被点频率较高歌曲数量等因素,推算点播频率较高的每部音乐电视每年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在此基础上确定每部涉案音乐电视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费用方面,支持每起案件必需的公证费用,但鉴于批量案件的代理人相同,诉讼代理工作简单重复的较多,故酌情支持权利人支付的部分律师费。这类案件的处理,充分考虑了卡拉OK行业成本、收益以及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等具体情况,合理平衡了卡拉OK行业与音乐电视创作行业的利益。

(三)遵循创作规律,依法保护创作热情。文化创意产业就是将抽象的“文化”、“创意”转化为具有高度经济价值“产品”的产业形态,相较其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更依赖于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上海法院在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中,充分尊重产业发展规律,尊重创作自由,依法保护作者的创作动力和创作热情。在2012年审结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王钟等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未按时完成创作任务,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约,创作完成作品并支付违约金,而被告反诉要求解除创作合同。本案涉及作者的创作自由,如果违背创作者意愿强制其履行创作义务,只会挫伤创作热情、毁灭创作灵感,反而妨碍产业发展。因此,法院认为,虽然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创作义务具有人身性质,该合同义务不能强制履行,最终判决解除该委托创作合同,但被告需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在2012年审结的上海华严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沪剧院侵害小说《胭脂扣》改编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参考其他作品之后就同一题材创作完成的表达完全不同的作品应认定为新作品,而非演绎作品,由于被告沪剧剧本《胭脂盒》与原告小说《胭脂扣》在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认定被告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符合创作规律,有利于促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发展。

(四)注重保护创新,促进技术合法运用。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广泛运用,一方面有利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成果的运用,另一方面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上海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既鼓励技术创新,尊重技术中立,又充分考虑技术提供者、使用者的行为方式,维护技术合法运用,禁止技术侵权使用。近年来,上海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P2P、深度链接、搜索、提供信息储存空间等网络新技术的案件,均不认定提供技术或与技术相关的服务本身构成侵权,而是根据被告在使用技术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判定被告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2011年审结的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盛大计算机(上海)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开发了一种名为“盛大易宝”的设备,消费者将该设备与电视机连接,就可随时播放被告网络平台提供的电影作品和音乐作品。原告在被告网络平台中发现了其享有著作权且未许可被告放映的影片,被告称其仅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涉案作品系案外人提供,但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具有过错,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五)树立规则导向,引导商业模式创新。与传统产业相比,文化创意产业内商业模式创新更为频繁,同时侵权风险也往往更高,因此,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必须注重加强商业模式创新过程中的规则建设,以确保文化创意产业健康、持续发展。2011年,上海法院先后审结了两起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淘宝网店经营者和淘宝公司的案件,两案原告均诉请判令淘宝网店经营者和淘宝公司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在淘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其中一起案件由于淘宝公司接到原告的侵权警示函后,按照原告要求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并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法院认定淘宝公司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故判决其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先后7次就同一售假行为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淘宝公司审核后先后7次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信息,但在有能力采取进一步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淘宝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淘宝公司改进了管理规则,对淘宝网店进一步加强管理。在2012年审结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电商经营模式的特点,认定被告在其淘宝网店使用原告“立邦”商标销售立邦涂料的行为系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这一判决有助于促进网络环境下商标的合法使用,有助于促进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有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尊重历史成因,促进历史作品利用。随着近几年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创作的作品由于目前被侵权或再利用而导致的纠纷不断出现。2012年,上海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美术作品著作权确权纠纷的案件,涉案美术作品均创作于著作权法施行之前。在其中一案中,法院考虑到“孙悟空”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创作时,该美术作品创作人并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员工,且该创作者之前发表的美术作品中已有类似“孙悟空”的形象,故法院确认“孙悟空”动画形象的著作财产权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该创作者共同享有。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原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职工,起诉要求确认“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原告享有。法院考虑到在创作动画形象“葫芦娃”时,双方当事人没有就系争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订过书面合同,对系争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未作明确约定,同时,当时的法律对系争作品的归属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根据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背景,本案系争的“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应属于特定历史条件下创作的“特殊职务作品”,判决原告享有“葫芦娃”动画形象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其他各项权利归被告享有。在此类案件中,上海法院结合作品创作的时代背景,公正合理地确定作品权利归属,促进了这类历史作品在新时期的有效利用。

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及建议

(一)权利人防范风险意识不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有待提高。相关权利人进行著作权登记的积极性不高,对著作权转让、许可使用进行登记的更少,一方面容易出现因权利人不明导致作品被侵权使用的情况,另一方面又容易产生一部作品重复许可导致被许可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在不少案件中,权利人不注重原始证据的留存,庭审中不能提供研发记录、创作档案等相关材料以及首次发表的原件等证据,在相关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举证证明其权利主张。因此,建议相关企业和个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知识产权管理技能的学习,加强自身对“创意”的保护能力,特别是在创意产品的开发阶段,注重以“商业秘密”保护“创意”;充分发挥公证机关在证明知识产权创作、研发、转移等方面的证据固定的功能作用;在创意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则通过登记著作权、注册商标权、申请专利权等手段保护本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

(二)使用人知识产权意识不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未经许可随意使用他人作品,甚至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涉诉前并未意识到自己已经侵权。如,有的企业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印刷到自己的产品上,有的企业随意将他人网站刊载的照片用于自己的网站建设,有的企业随意模仿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有的企业在自己的营业场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或电影作品等。

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具备了较高的认知水平和保护意识,文化创意产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建议新闻媒体加大对涉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文化创意产业的长远发展需要保护知识产权,没有保护就没有创作,就没有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础。建议各高校和中小学校开展尊重知识产权的相关教育,让学生进入社会之前就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媒体的宣传和学校的教育,让保护知识产权内化为每个公民的自觉意识,让自主创新成为每位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自觉行为。

(三)因管理缺失而引发的纠纷较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案件暴露出因管理缺失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在有些行业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电影行业中,很多影视作品的片头、片尾以及销售的碟片封套上,会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众多摄制单位,涉诉后导致作品权利归属认定困难。在网络信息业中,出现了网络接入服务商在未严格核验网站主办者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代为办理ICP备案手续的情况,致使被控侵权网站的实际主办者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备案。

文化创意产品与普通产品的不同之处在于,无论在生产、流通还是消费环节,各种利益的分配始终与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有着无法割裂的关系。因此,只有正本清源,才能确保知识产权运用的有序进行。建议影视作品在拍摄完成后,在片头、片尾以及销售的碟片封套上明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剧本、影片中包含的音乐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应予明示。建议网络信息业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监管,进一步加强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

(四)专业律师参加诉讼的比例较低,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建设有待加强。知识产权诉讼需要代理人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但在近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委托专业律师代理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还不到50%。非专业律师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能不足,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化创意产业所涉法律领域专业性较强,权利人需要专业水平很高的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和诉讼服务。目前,专业的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人员和服务机构均较少,不能适应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建议相关管理机构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实际,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和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规范企业运营,防控法律风险,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建议相关企业加大在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面的投入,确保权利被侵犯时,能够及时主张权利,并挽回损失,同时能够减少被诉的几率,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持续推进,上海文化创意产业也进入了发展的关键阶段。下一步,上海法院将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引,紧密结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大局,创新审判工作方法,提高法官队伍素质,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为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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