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4.12.28【实施日期】2015.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依法成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组建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指定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依法管辖下列案件:
(一)以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或者被上诉人的第二审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二)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三)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自2015年1月1日起不再立案受理上述案件。2015年1月1日以前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上述案件,由原受理案件法院继续审理。
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办公地址是上海市浦东新区张衡路988号。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