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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通报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0.04.22【实施日期】2010.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2009年,上海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致力优化自主创新环境,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审判难题,面对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工作态势,以创新的方法保护和促进自主创新,以公正的审理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为上海举办世博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建设“四个中心”营造了良好的知识产权司法环境。现将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9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概况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居各类案件之首。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027件,审结1795件,同比分别上升15.36%和9.86%。其中,受理一审案件1706件,审结1483件,同比分别上升12.09%和6.16%。受理著作权案件989件,占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58%。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上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居多。2009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审结88件,同比分别上升18.99%和8.64%。受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54件,占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8%。

(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较少。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件,分别是不服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1件,不服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1件,不服知识产权局专利争议行政处理决定1件,诉工商局行政不作为1件。

(四)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受理了上海首例反垄断纠纷案、首例财经信息提供商起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首例涉及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著作权纠纷案、首例因收取MTV版权使用费而引发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案等新类型案件。

(五)部分案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如审结了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嘉实多有限公司等公司起诉的涉及“LV”、“LACOSTE”、“嘉实多”等国际知名品牌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09年,上海法院有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和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等两件知识产权案件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另有雷茨饭店有限公司诉上海黄浦丽池休闲健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诉案和徐楚凤、姜海宇侵犯著作权案两案入选最高法院发布的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

(六)网络侵权案件类型复杂。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一审网络侵权案件534件,占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1.3%。其中,涉及传统的擅自上传、转载、抄袭网页等侵权行为的案件减少,涉及P2P软件、pplive软件、深度链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引擎等新类型侵权行为的案件占多数。

(七)诉讼调解率较高。2009年,上海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8.09%,同比上升5.98%。

二、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即在法院内部改变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分别审理的通行方式,采取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三类案件的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2009年,上海法院以此为重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建设。

(一)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1996年浦东法院创新采用“三合一”审判模式,2007年,黄浦法院借鉴浦东法院经验实行“三合一”审判。在此基础上,2008年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在目前设立有知识产权庭的浦东、黄浦、卢湾、杨浦四家基层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2009年,四家基层法院已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四家基层法院除受理1239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还受理3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009年中级法院也开始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综合审判,至今,一、二中院知识产权庭已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7件,二中院还受理了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级法院“三合一”审判机制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基层法院实行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审判管辖制度。2009年3月,市高级法院下发《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试行)》,调整上海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方案。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按照该通知所划分区域集中在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浦东、黄浦、杨浦和卢湾法院四家基层法院审理,实行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2009年9月底,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联合签发了《关于上海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法院试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根据划片集中指定由浦东、黄浦、杨浦和卢湾法院管辖审理。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发生重大变化(见表),改变了以往案件集中于中级法院的两头小、中间大的“纺锤”型结构,形成了审判组织和案件受理数量分布两个“金字塔”的合理布局,审判资源得以优化配置,为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表1:实施跨区划片集中管辖后的审判机构与区域管辖

高级法院

第一中级法院

第二中级法院

浦东

法院

卢湾

法院

黄浦

法院

杨浦

法院

管辖在浦东新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卢湾区、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黄浦区、静安区、普陀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管辖在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表2:实施“三合一”审判后的案件管辖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上海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民事案件。

不服中级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影响特别重大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服中级法院判决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超过2亿元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 上海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辖区内,不服市一级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辖区内外国人犯罪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其他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不服所辖基层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基层法院

本区以及划片区域内,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反垄断外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区内,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版权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城管执法局等行政机构就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本区以及划片区域内,以下列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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