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10]165号【发布日期】2010.05.20【实施日期】2010.05.2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09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践,现将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10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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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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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8,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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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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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0,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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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9,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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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上海职工平均工资 │42,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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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城镇│59岁以下 │576,760 │
│居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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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4岁 │28,838×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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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周岁以上 │144,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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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农村│59岁以下 │246,480 │
│居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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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4岁 │12,324×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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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周岁以上 │61,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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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0,992×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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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9,804×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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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2139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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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28,838×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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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12,324×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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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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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20~4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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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6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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