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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06.02.16【实施日期】2006.02.1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委政法委员会:

最近,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在总结近两年来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经市委政法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将该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经实践证明,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是落实中央和市委提出的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贯彻罗干同志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要高度重视各种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的要求,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手段。因此,各区县必须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对发挥人民调解的工作优势、加强民事审判与人民调解衔接,减轻"讼累",节约国家司法成本以及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县要落实云耕同志在2005年5月13日在上海市2002-2004年度人民调解工作总结暨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提出的"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体系,确保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经费、补贴经费的落实,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的要求,设立财政预算,为顺利推行此项工作提供人、财、物上的保障。借鉴长宁经验在法院设立"人民调解窗口"的,由区县财政保障"人民调解窗口"人员聘用和日常工作经费;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调解工作的,由街道(乡、镇)对调委会给予其经济资助;行业调委会接受法院委托开展调解工作的,由成立该行业调委会的行业组织给予其经济资助。

各区县要把开展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加快行动,力争在今年上半年予以落实。各区县人民法院和区县司法局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该意见认真开展工作。对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工作中碰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民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推动上海人民调解工作不断上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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