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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提高审判质量和执法水平,促进队伍勤政廉政。特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为使特邀监督员能有效实施监督,制定本规则。

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有关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本院决定颁发聘书(证)。

二、监督员的聘任期为5年。

三、监督员依据《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上海法院纪律处理规定》等法规、法纪,对上海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形象等实施监督。

四、监督员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1、参加法院召开的特邀监督员会议,听取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的通报;

2、旁听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3、参与法院领导接待诉讼当事人活动和法院信访接待活动;

4、接受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信访投诉;

5、对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明察暗访;

6、参与法院组织的执行异议听证,集中执行等专项检查活动。

五、监督活动可由法院统一组织或监督员单独进行。

六、监督员实施监督时,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特邀监督员证》。

七、根据监督需要,监督员可以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向有关法院和部门了解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

八、监督员参加法院案件庭审等活动后,一般将反馈意见转交高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必要时,可直接交本院院长。涉及法院领导或重大问题,可直接向本院院长反映。

九、监督员发现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权制止或纠正并随时可向法院监察室、院长书面或口头反映。

十、监督员对检举、控告和反映情况的人员应加以保护,对涉及审判工作和干警队伍中的机密事项,应予以保密。

十一、特邀监督员不得担任本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十二、担任单位法定代理人的特邀监督员,不得以特邀监督员身份对本院审理其单位的案件实施监督。

十三、高院人大代表联络室为特邀监督员工作联系职能部门,负责特邀监督员工作的组织协调等相关事宜。

十四、各级法院应为特邀监督员实施监督提供方便,认真对待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后,要求书面告知结果的,有关法院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及时向监督员说明情况。各级法院在答复监督员的同时,应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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