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8.1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立案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网上立案审查是指各级法院的立案人员,对当事人通过上海法院网(包括各法院的互联网站)网上立案审查栏目,给本法院的立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等工作。
第二条 申请网上立案审查的范围限于一审普通民事、民商事及知识产权案件。
第三条 网上立案审查工作由立案庭负责。立案庭应指定专人处理。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五条 回复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以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
第六条 对立案审查中涉及重大、敏感性或群体性矛盾的案件回复,需经立案庭庭长审批。
第七条 网上立案处理方式分为同意立案、不同意立案、需补充材料、补正、约谈和其它等。
第八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且证据形式要件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当同意立案,并安排好接待时间和人员,预约当事人来院办理立案手续。当事人不能按约定的接待时间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如有正当理由,并提前申请延期或改期的,立案人员应重新预约或告知其直接携带相关材料至立案窗口办理。
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院管辖、原告不适格、非法院主管、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以及重复起诉等不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不同意立案,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预约或告知到法院立案窗口当面咨询。
第十条 对符合立案基本条件,但证据形式要件不齐全的,立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应材料。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一条 对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窗口,直接由立案法官当面审查。
第十二条 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它形式进行答复的,立案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审查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并在试行过程中予以指导、协调和监督。
本规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