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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7.04.24【实施日期】1997.04.2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对上海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与上述司法解释及本文无抵触的,继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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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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