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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慎重处理房价下跌后购房人拒还贷款可能引发的诉讼案件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397号【发布日期】2005.12.15【实施日期】2005.12.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有关庭、室:

自今年11月份以来,上海接连出现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因房价下跌,与房产开发商协商退房未果而集体宣布停止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虽然此类情况目前仍属个别现象,开发商也正在与相关业主协商,但不排除因协商不成借款人故意停止还贷情形的发生。如果此类情况大量发生,将涉及银行巨额贷款资金安全,对银行的贷款资产构成潜在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虽然与购房人和开发商之间的商品买卖合同存在一定关联,但借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应当彼此独立。贷款发放之后,购房人与房产开发商之间发生的纠纷,一般与银行无关,购房人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目前,虽然银行尚未对此类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不排除今后通过诉讼方式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于此类案件可能涉及金融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望各级法院慎重予以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条线要密切关注购房人拒还贷款事件的进展情况。如果银行一旦对借款人提起诉讼,受理法院要将受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法院。

二、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制裁恶意违约行为,保障金融债权安全。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中,对依法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应当维护其效力,对恶意违约行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制裁,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三、为确保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可考虑指定专门的合议庭或法官进行审理。

四、在案件受理和审理过程中,遇矛盾激化或可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商请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做好维稳工作。

五、严格把好新闻宣传关。对此类案件,在有关方面没有确定统一的宣传提纲之前,受理法院不宜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以免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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