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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安局关于律师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文字号】沪公发[1999]97号【发布日期】1999.05.04【实施日期】1999.05.0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各公安处(局):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和公安部又相继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和司法解释,对如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作了明确规定。上海各级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切实保障了律师依法进行的执业活动。但是,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个别民警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产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矛盾。为了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管理工作,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现重申以下规定:

一、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会见的时限和次数不受限制。

公安机关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开具《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二、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的,即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三、律师要求翻译人员随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聘请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公安机关准许并开具《准许聘请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后,翻译人员方可一同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作出不准许决定,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

四、律师提出再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重新按相应规定办理。

五、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或者《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还应当查验翻译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许翻译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对有关情况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备案。

六、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随同翻译人员亦同)。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规定的,在场民警应当予以制止,制止不听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七、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本通知。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之前,上海公安局制定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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