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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房屋权属争议案件几个问题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1999]511号【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1999.09.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本市部分法院审理房屋权属争议案件时,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做法,为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理顺司法与行政的关系,我院经与市府法制办、市房地产管理局协调,达成了一致意见,现通知如下:

1、行政机关对争议的权属进行了确权发证,当事人对权属仍有争议,以民事案件起诉要求法院重新确权的,人民法院应以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2、行政机关对争议的权属进行了确权发证,当事人不服,以行政案件起诉要求撤销、变更行政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以行政案件予以受理。

3、当事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应中止审理,待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再行裁判。

4、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民事案件时,不受当事人是否进行行政诉讼,或行政诉讼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前、之后的影响,民事案件应继续审理直至终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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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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