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184号【发布日期】2006.06.13【实施日期】2006.07.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本院刑一庭、刑二庭、研究室、法宣处:
为确保重大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程序公正,充分发挥开庭审理的功能和作用,弥补庭审笔录作为反映法庭审理过程唯一载体的不足。经研究决定,本市高、中级法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制作光盘归人诉讼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和原审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的二审案件,必须对庭审全过程进行录像。
二、其他重大、敏感的刑事案件,一般也应对庭审全过程进行录像。
三、上列案件的庭审录像工作由各法院承担录像工作的部门负责,承办案件的刑庭应当在开庭十日前通知承担录像工作的部门。
四、承担录像工作的部门对庭审过程录像完毕后,应制作成光盘,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交刑庭签收。
五、上列案件庭审录像光盘由刑庭负责保存,案件审结后予以归档。庭审的原始录像材料由承担录像工作的部门负责保存。
六、未经所在法院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履行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复制上列案件庭审录像和光盘。
七、关于录像的技术要求将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高院刑一庭情况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