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5.02.01【实施日期】199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对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都应实施法律监督。
二、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会同法院共同商量确定。凡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三、建立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事先监督是指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移送的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应对判决和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连同该案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表等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办案部门经专人审查后,如发现一审判可能有误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介入二审诉讼程序,根据阅卷及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评判意见,或者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凡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事后监督是指检察院未参与审理而由二审法院改判的判决、裁定,应要求二审法院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同级检察院,以便及时审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四、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区县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统一政策思想,不断提高二审监督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