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上海高检关于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的意见(试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1995.02.01【实施日期】1995.02.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进一步强化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二审审判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刑事二审审判监督工作,对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都应实施法律监督。

二、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在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会同法院共同商量确定。凡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可能改判的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建议二审法院开庭审理。

三、建立事先监督和事后监督机制。事先监督是指检察院在收到法院移送的当事人的上诉状后,应对判决和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并在三日内连同该案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和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表等报上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办案部门经专人审查后,如发现一审判可能有误时,应向二审法院提出介入二审诉讼程序,根据阅卷及调查情况,提出书面评判意见,或者建议法院开庭审理。凡法院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事后监督是指检察院未参与审理而由二审法院改判的判决、裁定,应要求二审法院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同级检察院,以便及时审查,如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

四、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指导,定期对区县法院、中级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统一政策思想,不断提高二审监督质量。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