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5]67号【发布日期】2005.03.17【实施日期】2005.03.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各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涉外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经高院审委会2005年3月16日第七次会议决定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含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二、重申,涉外商事案件范围以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2月25日发布的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为准。其中涉外合同纠纷是指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国际贸易、投资、金融、保险、融资租赁、担保、证券、期货、信托、合作、经营等方面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外侵权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国际贸易欺诈、涉外票据、证券权益、股东权、损害公司利益、企业财产所有权等纠纷案件。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黄浦区人民法院根据级别管辖原则受理涉外商事案件。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