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10.30【实施日期】2002.10.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严厉打击抢夺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现结合上海社会治安的实际情况,对上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飞车”行抢构成抢夺犯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八千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五万元。
二、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抢夺行为,构成抢夺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一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7日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上海办理入户盗窃、“飞车”行抢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1〕61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