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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向犯罪的案件实行分案起诉、分庭审理的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06]48号【发布日期】2006.02.14【实施日期】2006.02.14【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提高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上海具体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可以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提起公诉。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分庭审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分案起诉:

1、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2、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

4、分案起诉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

第四条 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起诉书,案号“沪×检未诉[年份]××号-1”表示未成年人案件、“沪×检未诉[年份]××号-2”表示成年人案件。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少年庭移送案卷原件,向刑庭移送案卷复印件;赃证物品移送刑庭。

第六条 未成年人案件由人民法院少年庭审理,成年人案件由刑庭审理。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指派公诉人分别出庭。

第八条 人民法院的少年庭和刑庭在证人出庭、定罪量刑等方面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在长宁、普陀、闸北、闵行、虹口、黄浦区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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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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