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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6.12.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精神病种类繁多,包括感觉、知觉、记忆、思维、行为等多种异常状况,且患病程度轻重不一,对个体行为能力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即使惠有精神病或曾经患有精神病的当事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按照法官的专业知识是难以作出判断的。因此,患有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的离婚诉讼当事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通过司法鉴定加以确定为宜。但是,依据病史资料及其它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近亲属对此不持异议的除外。

二、精神病患者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处理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精神病患者同样有主张离婚的权利。因此,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该当事人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三、离婚诉讼的原、被告均主张未成年子女随其共同生活,但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较为悬殊,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表示愿意随经济条件较差甚至生活困难的一方共同生活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诉讼中,除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存在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外,如果子女选择随生活困难的父或母共同生活的,法官一般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成长过程中的各项合理需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子女抚养费。

四、离婚诉讼中,子女正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的,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因此,夫妻离婚时,正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的子女虽未满十八周岁,但正常情况下该子女毕业前将满十八周岁的,从减少当事人讼累的角度出发,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可以判决至子女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

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仍在接受高中或相当于高中学历教育、尚未毕业的,对子女抚养费的判决,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同意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可判决至高中或相当高中学历教育毕业时止;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一并解决持异议的,应由成年子女自行主张权利。

五、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夫妻离婚时已有约定或法院对此已作出判决的,此后不久。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或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处理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或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支出未

显著增加的,对未成年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六、离婚案件中,对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处理

离婚案件中,对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一并予以解决。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在其思维相对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就随父或随母共同生活征求其本人意见。

七、继子女未成年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成年后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尚未成年且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如果继父母在较长时期对其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期限较短,但综合考虑其它因素,例如继父母的抚养教育对继子女的成长起到重要作用,或为继子女作出较大付出等,也可要求继子女提供相应的经济帮助。

八、父母与部分子女签订赡养协议,是否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

子女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义务。如果父母与部分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即使该协议约定的赡养费金额已能满足父母日常生活、医疗需要的,也不能因此免除其他子女应对父母承担的法定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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