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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判决、调解离婚时应一并明确私宅电话租用权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区、县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电讯事业的迅猛发展,上海的私宅电话用户越来越多。由于初次安装电话应交付一定的初装费,因此,私宅电话不仅具有使用权的属性,还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加之邮电部对变更电话租用户名有一定的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判决、调解离婚时,对已安装的私宅电话的归属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做法通知如下:

一、判决、调解离婚的案件,对已安装的私宅电话,如果户名人与判决、调解后的使用人不一致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主文中明确电话号线的租用人。

二、对过去已判决、调解离婚案件中没有明确电话号线租用人的,如果当事人就电话号线租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结合已判决、调解离婚的法律文书对财产的处理及其他情况,确定电话号线的租用人。

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新的租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市电话局更改户名,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该同志所针对的情形在审判实践中已不存在,无指导作用,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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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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