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发布日期】2011.04.11【实施日期】2011.04.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现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长宁区、奉贤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卢湾区人民法院管辖卢湾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闸北区、宝山区、崇明县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收案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包括以下列单独罪名提起公诉或自诉的案件: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理的人民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的,应在收到案件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向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移送。
四、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既可以在指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内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涉及偏远地区的案件在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内进行。
五、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非本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可以列席。
六、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应当载明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名称,对非本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应当载明经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内容。
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羁押。
八、对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理中所涉及的其他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应加强沟通与协商。
九、本意见自2011年4月26日起施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会签的沪高法〔2009〕309号《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2011年4月26日以前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原受理法院审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