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27【实施日期】2018.07.2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上海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结合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构建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1、充分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的基本手段,是创新原动力的基本保障,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进入新时代,上海肩负加快建设“五个中心”,建设卓越全球城市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历史使命,在强化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应当发挥排头兵和先行者的重要作用。上海法院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着力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上海推进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建设,全力打响“上海服务、上海制造、上海购物、上海文化”四大品牌,打造衔接国际通行规则的制度创新高地,为我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事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遵循审判规律,以创新的方法激励创新,以创新的方式保护创新。要坚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原则,着力在侵权事实查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侵权救济及时有效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机制。
--着力构建有利于侵权事实查明的证据审查机制。要依法加强权利人取证能力,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加大妨碍事实查明行为的惩治力度。
--着力构建有利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损害赔偿机制。要善用各种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发挥损害赔偿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切实改变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状况。
--着力构建有利于纠纷及时有效解决的案件裁判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裁判机制,在禁令适用、“三合一”审判、庭审方式、裁判文书等方面综合施策,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效。
二、强化诉讼证据规则运用,准确查明案件事实
3、加强诉讼指引,引导当事人充分举证。加强对举证责任分配、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等释明,引导当事人尽力举证。鼓励当事人充分利用公证、电子数据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收集、固定证据;对于时间戳、区块链等新类型证据,要主动加强研究,妥善应对。
4、丰富取证手段,强化取证的程序保障。对当事人的诉前或者诉中证据保全申请,应当积极受理、快速审查、依法裁定、立即执行。完善技术调查官等技术人员参与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机制,提高证据保全执行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当事人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经审查认定属于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应当向律师签发调查令;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及时调查收集。
5、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根据逻辑推理、商业交易习惯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有关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证明力的大小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根据高度可能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初步成立的,否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应就其抗辩或者反驳主张提供反证。根据侵害商业秘密等侵权诉讼特点,妥善适用接触加实质相似等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6、探索证据出示令制度,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经审查,证据确为一方当事人控制且与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关联,可以根据申请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出示令,责令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者故意毁灭有关证据、提交虚假证据、作出虚假陈述妨碍诉讼活动的,可以依法采信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并对妨碍人处以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当事人擅自隐匿、毁损、更换已采取保全措施证据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完善技术人员参与事实查明机制,增强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注重发挥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主体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完善由技术鉴定、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构成的多元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在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中的优势作用,探索完善技术听证程序,增强技术事实查明的中立性、客观性和科学性。对于通过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等途径无法查明的技术事实,可以启动技术鉴定程序。探索建立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名录,规范第三方鉴定、评估活动。
三、优化赔偿计算方式适用,充分体现知识产权价值
8、合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方式,让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对于权利人选择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认。在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应探索覆盖商誉、价格侵蚀等间接损失的适用。对依据侵权人获利计算赔偿数额时,如果被控侵权人发生法律规定的举证妨碍情况,依法推定权利人相应事实主张成立。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准确数额,但权利人损失数额显然超出已经查明的数额时,应当根据现有证据积极运用裁量性方式酌定赔偿数额。
9、加大侵权惩罚力度,让侵权者付出应有代价。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和威慑力,遏制侵权的再次发生。对于尚未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侵犯著作权、专利权行为的,充分侵权人侵权性质和主观恶意程度,依法加大赔偿力度。
10、正确运用法定赔偿,充分发挥补偿和惩罚的双重功能。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制度全面补偿权利人损失、惩罚侵权行为的双重功能。适用法定赔偿规则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事实、类似案例判赔金额等因素,覆盖权利人的全部损失,确保全面补偿。对于具有重复、恶意以及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应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体现法定赔偿的惩罚性功能,从高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11、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让权利人维权成本得到全面覆盖。全面支持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并应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权利人虽未能提交发票等证据证明其维权支出,但根据在案其他证据和已经查明的事实能够推定该项支出确已发生且系维权必要费用的,可纳入合理费用范围。充分尊重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确定与法律服务市场价值相适应的合理费用认定标准。
四、健全诉讼机制建设,不断提升知产审判质效
12、深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力度。扩大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管辖范围,将制售伪劣商品刑事、行政案件纳入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全面实现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跨区划片集中指定管辖;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制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规则,加大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打击力度。
13、依法适用禁令措施,发挥禁令及时有效的救济功能。对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前或诉中禁令的,要加快受理和审查,依法裁定并立即执行;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禁令颁发条件,但侵权可能性一时难以作出判断的,可以在颁发禁令时,明确禁令效力存续的合理期限。
14、推进庭审和文书改革,提高纠纷解决的及时性。探索建立书状先行新型庭审模式,引导当事人庭前提交书面诉辩意见,固定争议焦点。对于案情事实复杂,部分事实和部分请求已经审理清楚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对于当事人相同的群体性诉讼,探索案件先行示范审理裁判及后续统一适用机制。对裁判文书制作进行繁简分流,复杂案件应当强化释法说理;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或者系列案件,积极探索简化制作裁判文书的方式。
15、促进纠纷实质解决,提升司法救济的实效性。发挥行业组织、专业调解机构、技术专家的专业优势,完善覆盖知识产权纠纷诉前、诉中、判后全流程的多元化委托调解机制。对于民行交叉纠纷,要善于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就民事侵权纠纷作出公正裁决。
16、加大对拖延诉讼的制裁,着力提高诉讼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强化对逃避送达、迟延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等恶意拖延诉讼行为的民事制裁,相关当事人应承担因恶意拖延诉讼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差旅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加快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审理进度,探索建立能够有效遏制管辖权滥用的诉讼机制。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司法保护新机制发挥实效
17、发挥制度功能,推进裁判标准统一。发挥高级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功能,加强对法律问题相同、裁判定性不一案件的纠错监督;加强同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关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积极通过发布典型案件和出版案例选集等方式,加大知识产权案件的协调和指导力度,实现法律适用统一。
18、丰富业务培训交流方式,培养符合司法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为方向,努力造就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专家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着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业务能力,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的培养,选派优秀法官赴境外交流学习,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人才交流机制、加大与行政执法部门和学术机构的交流工作,选拔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和新期待。
19、加强司法宣传和国际交流,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全面加强上海法院司法宣传和公开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知识产权宣传周、网络庭审直播、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增进社会公众对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信任和监督,营造良好的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依托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研究(上海)基地,畅通对外合作交流渠道,加大国际交流力度,讲好中国故事,展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成果,增强上海法院乃至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内国际影响力。
20、及时制定配套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高级法院要统筹规划,各法院要共同参与,对意见中涉及的法律适用、裁判标准、改革探索等问题,及时制定操作办法或者规则;知识产权法院和各相关基层法院要组织深入学习,并可结合本院实际细化贯彻方案,确保意见要求落到实处、发挥实效。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切实促进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