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07.17【实施日期】2018.07.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更好地发挥上海法院的职能作用,助力建设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上海市委《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以及《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等精神,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觉增强服务大局意识,主动因应航运市场发展
1.深刻认识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快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高度确定的重大国家发展战略。近年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以及“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新战略的实施,为推动上海航运市场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空间,也对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市法院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中肩负的重要职责和历史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程,为加快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2.始终坚持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服从和服务于党对国家战略的全局谋划和统一领导,确保服务保障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断健全涉航运中心建设审判执行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高效便民原则,完善多元化航运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满足当事人多渠道、个性化司法需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不断深化落实司法公开举措,充分保障公众对法院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准确把握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职能定位。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找准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切入点、着力点和落脚点。上海海事法院要依法履行海事审判职能,根据《上海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工作意见》,妥善化解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维护航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全市各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全力担当好航运纠纷的裁判者,发挥司法的规制功能;自觉担当好航运市场行为的引导者,发挥司法的指引功能;积极担当好航运市场管理的参与者,发挥司法的服务功能;努力担当好航运法治文化的传播者,发挥司法的教育功能。
4.切实遵循司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科学理念。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鼓励航运领域创新及成果共享,尊重市场规律和意思自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遵循着眼全球与立足本地相结合的理念,尊重国际航运惯例,努力创新引领航运规则,助推国际航运中心高端服务能力实现新突破;遵循专业化审判与现代化服务相结合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入最新科技,不断提升保障能力;遵循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与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上海“卓越的全球城市”等建设相结合的理念,统筹兼顾,协调推进。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营造良好的航运法治环境
5.依法审理航运业投资与市场准入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及船舶、航空器设计研发、总装与零部件制造、承运与运输代理、货物装卸、集装箱场站和堆场等业务的企业设立和出资纠纷,营造航运业良好的投资环境;精心审理航运业外商投资纠纷,依法保障外商投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依法保护中外各方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航运业加快对外开放。
6.依法审理涉海运、空运、集疏运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海上客货运输、航空客货运输合同纠纷,以及航运电商、共享舱位等航运新业态纠纷,平衡保护承运人与客货方的合法权益;精心审理海、陆、空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促进集疏运网络优化发展;审理好涉航运仓储、物流、加工、贸易、会展等相关合同纠纷,推动航运产业链拓展整合。
7.依法审理涉航道、航线、海(空)港使用纠纷案件。妥善审理因船舶碰撞、航空器坠落、货物运输特别是危险品运输作业等引发的侵权纠纷,促进港航企业增强安全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审理好港口(航站)作业合同纠纷和港口(航站)作业事故责任纠纷,平衡港航企业权利义务,促进港口(航站)设施完善、服务能力提升。
8.依法审理航运企业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案件。妥善审理船员劳务纠纷,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劳务市场,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促进船员就业市场稳定;妥善审理飞行员等航运人才离职纠纷,平衡航运企业人力资源投资和劳动者职业发展利益,促进优化航运人才引进、培养和有序流动机制。
9.依法审理邮轮运营纠纷案件。根据邮轮服务的国际性、复合式经营特点,准确选择法律适用,妥善审理邮轮运营中发生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中外邮轮经营者、合作方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邮轮消费者依法维权,促进邮轮提高服务品质,营造有利于上海邮轮产业发展的制度环境。
10.依法审理航运金融纠纷案件。妥善审理船舶、航空器建造融资和融资租赁纠纷,平衡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登记公示制度完善,促进金融支持航运实体经济发展;精心审理航运保险纠纷及再保险、离岸保险、船东互保等新类型纠纷,促进航运保险诚信,推动航运保险制度完善;积极探索审理涉航运基金、信托和衍生品交易纠纷,保护和规范航运金融产品创新,维护航运金融体系安全。
11.依法审理航运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妥善审理涉航运专利纠纷,依法加强保护船舶、航空器、港口、装运容器、装卸机械等设计、建造、运营、维护中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激发航运业创新升级;审理好涉航运商标纠纷,依法加强保护航运企业商标权和商誉,促进知名航运企业集聚。
12.依法审理航运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案件。注重对航运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效果分析,妥善审理航运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航运竞争协议案件,制止划分市场、运价歧视、固定运价、不合理收费等垄断行为,合理认定涉航运联盟舱位互换、船期协调等新型合作协议效力,促进航运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13.依法审理航运企业市场退出案件。依法受理、妥善审理航运企业公司解散、强制清算、破产清算案件,严格船舶、航空器拍卖程序,依法保护相关权益,引导航运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妥善审理国际航运企业跨国破产案件,按照对等互惠原则,推动跨国协同,促进企业债权人一体受偿,维护航运市场稳定。
14.依法审理涉航运土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纠纷案件。依法审理涉航运建设领域的土地规划、土地征收征用、征用安置补偿等民事和行政案件,确保征收征用依法合规,补偿标准公平合理、有效缓解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资源瓶颈;精心审理涉海(空)港枢纽、邮轮枢纽港和水路、公路、铁路集疏运体系建设纠纷案件,促进海(空)港枢纽、基础设施的功能调整和布局优化。
15.依法审理涉航运监管行政案件。审理好航运市场监管、航运安全监管等案件,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监督,又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审理好进出口关税征收案件,平衡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与个体信赖利益;审理好海关监管案件,平衡商品通关效率与海关监管需要,保障航运市场依法管理。
16.依法审理涉航运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纠纷案件。与环境行政执法紧密衔接,依法公正审理沿海、内陆港口及海域、水域、空域环境污染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受理涉航运环境公益诉讼,助推节能环保海(空)港、清洁航运燃料、绿色船舶和航空器修造、航运技术水平提升,促进绿色港航发展。
17.依法审理涉航运犯罪刑事案件。加强涉航运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劫机、爆炸等暴力恐怖犯罪,打击走私、外贸诈骗、货物和集装箱盗窃等犯罪行为;加强对涉航运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分析研判和指导,坚持罪刑法定,严格办案程序,保障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平安稳定。
三、着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完善服务保障机制
18.科学构建专业化审判机制。进一步发挥上海海事等法院的职能作用,加强自贸试验区法庭、航运金融合议庭、海洋环境保护合议庭等专业化审判机构和组织建设;海(空)港枢纽集聚地所在地法院要探索完善新型航运审判团队建设,全面提升涉航运案件审判质效;建立航运专家咨询库,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理重大疑难、新型复杂的航运案件。
19.有效强化航运案件执行机制。健全完善符合航运案件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多渠道网络查控体系。注重通过航运流转记录和航运关联关系发现被执行主体的财产线索,通过卫星导航精确定位船舶、航空器所在地,提高财产查控效能;充分认识船舶、航空器作为财产和经营工具的双重属性,结合航运市场状况,依法灵活实施扣押、保全、拍卖,切实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健康稳定运行。
20.合力完善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根据航运案件纠纷主体关系紧密、规则认同度高、纠纷解决专业性强的特点,推动律师、行业协会、相关行政部门等积极参与航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适应航运信息化发展趋势,大力推进网上在线调解,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鼓励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航运纠纷,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促进完善航运仲裁规则,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业发展。
21.积极探索航运司法协作联动机制。以航运枢纽辐射区域和集疏运路线网络为基础,加强航运案件管辖、送达、取证、审理、执行的跨行政区划司法协作联动;针对沿海、沿江航运司法保障一体化需求,依托“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工作论坛”,完善涉国际航运中心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机制,促进区域内航运司法保障标准统一。
22.建立健全航运风险预警防控机制。推动建立法院与海事、民航、出入境等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反馈机制,健全对航运失信人的信息公示和信用惩戒;密切关注国际国内航运市场波动和案件趋势变化,通过编发审判白皮书、发送司法建议、汇编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向有关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和社会提示风险、提供指引、提出建议。
四、全面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全力对接新时代新要求
23.加快推进人才培养,夯实服务保障队伍基础。以上海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上海基地”为平台,探索在法院与相关高校、实务部门间建立高层次的航运司法人才培养基地,与全球主要航运中心相关机构开展多渠道、宽领域的深度合作交流,加强对航运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优化法官知识结构,加快培养一批政治过硬、审判业务精、综合能力强、具有全球视野的专家型法官和储备人才,带动航运司法队伍素质整体提升。
24.创新升级智慧法院,强化服务保障科技支撑。大力推进智慧海事法院(上海)实践基地建设,创新完善智能化船舶定位分析、船舶碰撞动态模拟等大数据服务系统,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基础数据服务;开发完善航运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网络远程审理、互联网拍卖等审判应用程序;适时升级改造系统平台,面向未来探索引入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前沿信息技术,实现科技与航运司法的有机融合。
25.深化拓展司法公开,树立航运司法公信力。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深入推进“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航运司法的审判流程、庭审、裁判文书、执行活动;进一步完善裁判文书上网,大力推进航运案件的庭审直播,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直播庭审,充分运用审判白皮书、公众开放日、访谈、展览等形式,向全球航运界和社会公众积极展示上海航运司法的公正形象,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
26.着力实施精品战略,提升航运司法影响力。强化精品意识,精心审理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航运案件,善于挖掘案件裁判对于规范航运市场主体行为、促进航运市场依法治理、保护航运业创新发展的价值,力争形成一批国内国际普遍认可的示范案例;依托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海事、金融分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海事分会等平台,加强航运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努力打造上海航运司法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