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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发文字号】沪司规[2018]2号【发布日期】2018.01.12【实施日期】2018.01.1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健全金融法治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现就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充分发挥公证作用服务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重大意义

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上海在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公证作为一项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制度,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可以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发挥强制执行公证有效快捷实现金融债权的独特功能,贯彻落实《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文件精神,推动上海金融机构(包括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中进一步加强通过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高债权实现效率,降低债权实现成本。

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规范业务发展、维护合法权益;综合运用公证证明、提存、保管等多种公证服务手段避免纠纷、化解争议;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职能,服务金融风险防控。

二、充分发挥公证作用,防范金融活动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一)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提升债权实现效率

1.根据《通知》精神,推进上海公证机构对金融机构运营中所签署的符合《公证法》第37条以及《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服务。

公证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运营中签署的以下债权文书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各类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等各类贷款合同,票据承兑协议等各类票据融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开立信用证合同,信用卡融资合同(包括信用卡合约及各类分期付款合同),债务重组合同、还款合同、还款承诺,各类担保合同、保函,以及其他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债权文书。

2.推进公证机构在金融纠纷化解中对符合《公证法》第37条以及《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各类和解协议、支付协议、还款协议等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3.公证机构在办理赋予各类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切实做好当事人身份、担保物权属,提高合同主体的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金融机构的操作风险。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尽力减少当事人对公证债权文书约定内容的争议,确保债权文书的质量。对于债权合同约定内容的瑕疵,应当告知合同各方并提出修改建议,合同各方不接受公证建议的,应当告知履约以及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并对上述过程予以书面记录。在出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合同约定的核实方式进行核实,确保执行证书载明的债权债务明确无误,保障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

(二)发挥公证证据效力,防范金融活动风险

1.公证机构可以对各类金融合同办理公证。对金融合同进行公证,可以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确保合同中权利、义务、金额等内容合法、具体、明确,保证合同主体的自愿、平等,维护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预先警示合同主体需要承担的违约成本,提高合同各方主体履约意识,预防和降低违约风险。在开展抵押担保等公证业务时,严格审查多头抵押、超值抵押,防止交易风险。

2.公证机构可以对在各类基金持有人大会、新股发行摇号、企业并购重组招投标办理现场监督公证。

公证机构可以对融资人、担保人、金融机构产品购买人发表的资金来源、真实意思表示、知悉投资风险等声明、承诺办理公证,固定当事人在融资活动中真实的意思表示,约束和督促当事人履约,避免纠纷。

3.积极开展电商金融、电子合同、网络支付等交易信息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数据存管公证服务,帮助交易主体固定证据,解决金融主体难以出具有效交易证据等问题,预防和解决金融交易纠纷。

4.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贷联动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私募股权投资中,引入公证手段对私募股权的退出机制,包括支付协议、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在相关合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保障金融机构投贷联动的投资收益权的实现。

5.加强公证在公司上市、债务重组、资产证券化等大型项目中参与尽职调查以及对重要法律事实提供保全证据、现场监督以及保管重要法律文件、提供交易资金提存、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公证法律服务。

配合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积极开展自贸区内金融机构设立过程中的公司章程、授权委托、提存等各类公证业务。

6.拓展公证参与保险业务、融资租赁、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在资产转让、清收、处置等方面提供综合性、个性化的公证服务,保障交易信息透明和交易公平,降低金融风险。

7.支持公证机构在金融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取证、送达保全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探索发挥公证证据效力在金融执法中的运用,引入公证手段对执法中的各类笔录、电子证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办理公证。

探索公证机构协助金融监管部门对涉案的行政相对人送达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三)发挥公证沟通职能,多元化解金融纠纷

1.推广公证机构协助人民法院的司法执行。包括公证送达相关司法文件、参与执行调解。经相关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保全证据、保管、提存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协助人民法院管理查封、扣押的财物。公证机构可以对执行中的财产拍卖办理现场监督公证。

2.推进公证机构参与金融行业组织的各类纠纷调解。公证员可以担任非诉调解员,以有效化解中小投资者的金融投资纠纷。在公证机构参与的各类金融纠纷调解中,公证机构可以充分运用公证的核实权,对相关方的承诺书、保证书、和解协议等办理公证。对于符合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条件的债权支付协议,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加强证据固定和当事方的协议履行率。

3.在金融案件的司法裁判和其他金融纠纷解决过程中,公证机构及公证行业的资深公证员可以为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和纠纷调解机构提供涉及公证的专家意见。

(四)发挥公证服务职能,提升金融服务质量

1.公证机构应结合自身证明机构的属性,在符合监管规定在前提下,主动探索尝试为金融机构提供公证证明之外的延伸服务,可以应金融机构的申请,通过确认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核实担保物的登记、占管使用及权利限制情况,为金融业务出具相关综合性的公证法律意见书;以保全证据、债务人/担保人资质核查、代办抵质押登记等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综合法律服务,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信贷扶企的准确性和资金利用率,有效防范金融债权纠纷。

2.在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担保物、保险损害评估鉴定的过程中,试点公证机构对评估、鉴定机构进行盲选,降低评估、鉴定机构选择中的人为因素,确保担保物价值的客观性,防止恶性评估、鉴定欺诈,降低金融风险。

3.设立公证虚假信息黑名单制度,纳入社会信用统计体系,增大虚假信息材料提供者的违法成本,杜绝公证中的虚假主体和虚假材料。切实做好公证信息与各类登记机构之间信息的连网、互通,建立公证信用平台。

三、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金融公证健康发展,切实发挥公证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平稳的作用

(一)提高金融公证服务能级,确保金融公证服务质量

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行业协会、公证机构要充分认识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公证队伍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能力建设,丰富公证服务金融工作的种类和服务模式;要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与指导,鼓励支持公证机构根据当地金融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不断优化公证服务,坚持真实合法、客观公正原则,平等保护金融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要进一步建立科学完善的公证激励机制,避免公证机构过度利益导向造成的公证质量下降,确保公证公信力。金融公证工作涉及的标的金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高,这些均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海公证行业协会、各公证机构要通过展开培训、研讨、交流等形式,使公证员全面掌握《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公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掌握与金融公证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培育具有不同金融专业领域知识和执业经验的专项领头公证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维护公证文书的权威,强化执业秩序的监管。建立建全公证错证追责机制,特别是应当要求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强化保密义务、严格法律责任,严肃查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导致公证文书错误的行为,切实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结合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金融公证质量标准,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强与法院执行裁判机构沟通协调,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有效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研究解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公证工作与执行工作有机衔接,形成发挥债权文书公证最大效用的有效机制和上海先进经验。

市司法局应当会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联合发文、会议纪要、专题问答等形式分别对债权文书公证中的原则性规定、金融机构申办债权文书公证具体要求、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和出具执行证书的具体细则、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适用范围等实务中的关切问题做出有针对性的明确操作规范。

在上海试点一到两家公证机构与相关法院执行部门的业务对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以及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研究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建立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中的协调监督机制,对于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案件数量和具体理由定期发布数据和汇总报告,及时纠正公证执行证书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

(三)建立与人民法院、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多部门联动机制,确保金融公证业务发展落到实处

由市司法局牵头,建立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金融办等部门之间的金融公证联动机制。通过发布相关政策、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专项调查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不断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和途径,确保金融公证业务发展落到实处;加强市公证行业协会、公证机构与各金融行业协会的交流对接和业务探讨。

建立公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上海法院审判、执行管理系统,共享关联案件信息查询,预防虚假合同及规避法律的公证执行申请,保障金融案件的公正有序处理。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和公证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公证公示、所有权保留公证公示,加强金融交易公证信息和公证信用记录、金融类公证的数据信息统计和分析。

(四)加大宣传,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市公证行业协会、各公证机构应深刻认识公证服务金融行业、防范金融风险的重大意义,要借助有关媒体加大公证服务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的宣传力度;要主动联系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单位分支机构,宣传公证作用,了解实际需求,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结合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在开展金融公证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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