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11]130号【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10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审判实践,现将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11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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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 │赔偿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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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1,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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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3,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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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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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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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上海职工平均工资 │46,7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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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 │59岁以下 │636,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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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4岁 │31,838×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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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周岁以上 │159,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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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 │59岁以下 │274,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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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74岁 │13,746×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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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周岁以上 │68,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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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 │城镇居民 │23,200×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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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10,225×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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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23,37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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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 │31,838×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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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居民 │13,746×年数×伤残等级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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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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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 │20~4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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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60×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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