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5.31【实施日期】2012.05.3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维护医疗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法惩处非法行医犯罪,市高院刑一庭、市检察院公诉一处、侦查监督处、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2年5月31日对办理非法行医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对于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刑罚执行完毕或缓刑、假释考验期满二年内又非法行医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二、因非法行医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或假释的,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非法行医的,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执行原判刑罚;对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或假释,数罪并罚。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法行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