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7.09【实施日期】2007.07.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实现量刑平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理盗窃犯罪案件裁量刑罚的实践经验,制定如下量刑指导性意见。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8000元,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4万元,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500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或者扒窃财物价值600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二)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三)在劳动教养、服刑期间盗窃的;
(四)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五)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六)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后两年内又盗窃的;
(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三条 盗窃未遂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对于以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数额特别巨大的公私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二)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对于以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适用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法定刑幅度量刑。
(三)对于以国家二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对于以国家一级文物为盗窃目标的未遂犯,可以参照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既遂犯量刑。
第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七)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五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6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且具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分别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条 盗窃违禁品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对于盗窃鸦片200克以上不满500克、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4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或者盗窃淫秽录像带、光盘30盘以上,淫秽书刊50本以上,淫秽扑克牌或者其他淫秽物品60件以上的,可以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标准。
(二)盗窃毒品、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盗窃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未遂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第七条 盗窃文物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在对盗窃文物犯罪量刑时,一案中盗窃三级以上不同等级文物的,按照所盗文物中高级别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一案中盗窃同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盗窃高一级文物的量刑幅度处罚。
第八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量刑标准如下:
(一)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份以上不满250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九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1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不满5500元、扒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不满44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1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5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400元以上不满8000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6.8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3.4万元、扒窃财物价值8000元以上不满2.7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8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3.4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扒窃财物价值2.7万元以上不满4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入户盗窃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80万元、扒窃财物价值4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的,一般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