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9.01.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海成立了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和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为顺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规范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办理的需要,结合上海法院实际,对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管辖事项规定如下: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新收犯监狱、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市女子监狱、上海市青浦监狱、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周浦监狱、上海市南汇监狱、上海市监狱总医院、上海市提篮桥监狱、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上海市宝山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
三、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上海市军天湖监狱、上海市白茅岭监狱、上海市吴家洼监狱、上海市四岔河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案件。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1月1日之前立案的案件,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按现行的管辖办法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