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4.29【实施日期】2020.04.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1:吴某假借销售防疫口罩被判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上旬,吴某向被害人叶某谎称有口罩出售可以为其从国外代购,骗取被害人信任,使被害人先后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吴某转款共计人民币178000元用于购买口罩。后吴某将骗取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为防止事情败露,2020年2月13日12时许,吴某至长寿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在购买口罩过程中被王某骗取钱款人民币184176元。2020年2月15日,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吴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律师
【裁判结果】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因吴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物品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又应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被告人假借代购防疫物资之名,行诈骗之实,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且案发后未进行退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对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打击涉疫情犯罪行为和维护防疫秩序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张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被判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家人由张某儿子驾车返回小区,小区保安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张某及其家人检测体温。因张某儿子体温异常,保安要求其暂缓进入小区。张某因此心生不满,不肯驶离停放在小区入口处的车辆。当日14时许,民警接其他业主报警后出警,要求张某驶离车辆,但张某拒不配合。当日14时30分许,虽经民警多次警告,张某采用点刹方式缓慢挪动车辆,拖延驶离;并在民警对其采取强制带离措施时,加速启动车辆,致民警手臂被车辆撞击。
【裁判结果】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为逃避处罚,采用驾驶机动车拖拽的暴力方式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拒绝遵守社区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暴力妨害公务,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遂以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本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在审理中,人民法院综合考量了诸多因素:如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政策要求等,当然,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也要从宽处理。综合各种情节,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既有力惩治震慑了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案例3:某婚庆公司涉疫情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朱某与某知名婚庆公司签订庆典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朱某婚礼提供婚庆婚宴服务。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朱某原定于2020年3月举行的婚礼无法如期进行。在双方当事人协商延期未果的情况下,朱某认为庆典服务合同已无法履行,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婚庆公司退还服务费。
【裁判结果】
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引导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共克时艰的原则,参照婚庆公司提供的实际损失清单,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婚庆公司扣除朱某已使用的婚纱照金额后,按照风险共担原则退还朱某部分服务费。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婚庆服务受影响无法正常经营,导致大量庆典服务合同需要延期或解除。本案中,涉案婚庆公司系长三角地区知名婚庆企业,具有多家门店,疫情对其影响较大。同时,即将到来的五月是婚宴举办的高峰期,在疫情尚未得到根本解除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大量庆典服务合同解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坚持利益衡平原则,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引导当事人秉持调解协商、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等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求婚庆公司提供婚庆婚宴的关联合同证据、提供实际损失清单;在综合考虑企业损失和风险共担的情况下,就退款比例给出调解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调解方案予以认可,达成调解协议。该案的妥善解决,不仅为疫情期间此类纠纷的化解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消保委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了参考。
案例4:某电商服务平台涉疫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原告许某因计划三月底出境旅游,于年初在某在线票务服务平台订购了十余段航程的机票。后受疫情影响,许某无奈取消行程,并与该电商服务平台协商退票。但机票航程服务提供商均为外国航空公司,退票政策与国内不同,情况较为复杂,原告与平台经多次协商未果,遂基于不同航段机票订购服务,将平台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批系列案件后,立即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排摸,指定专人分别了解当事人双方调解意向、进行统一答复、及时汇总调解进度,通过反复居中协调,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就该批案件统一安排,集中在线庭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许某与平台解除订票合同;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平台退还许某部分订票费用并给了一定金额的优惠券。许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批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国内国际旅游行程取消,从而引发较多的网购机票退票纠纷。本案中,涉案电商平台运营方系国内知名票务服务公司,业务范围广,交易量较大,受疫情持续影响,容易使企业陷入长期涉诉的困境;且短时间大量涌入的退款申请也将冲击企业资金链,对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分流、化早、化小,妥善定分止争。在该批案件的诉前调处中,通过涉疫情纠纷上报机制第一时间掌握案件情况,第一时间统一调度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调解,充分运用在线调解优势,在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快速解决了该系列案件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5:某长租公寓公司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其配套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公寓长租业务,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支付颜某等10名房东租金,案件涉及房屋12套。故房东起诉要求该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水电煤、违约金等,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与涉案房东及租赁公司取得联系,初步摸底案件情况,掌握所涉房屋现状、租客信息、租金缴纳情况等信息,及时分类汇总,将不同情况、不同诉求的房东进行分类疏导,采取“先易后难、因人而异”的原则,结合租赁公司的违约情节及当前经营现状,确定“尽快止损”的调解基调,针对12件案件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如针对欠租金额较大、欠租时间较长的案件,采取金钱补偿与家电家具冲抵租金相结合的方式弥补房东的损失;对于违约情节轻微的案件,如房东收回房屋的,合意由租赁公司搬离家电、家具,用以缓解其经营困局。最终这批案件均成功调解。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是全市首批疫情期间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集中调解案件。本案中,涉案租赁公司是沪上知名长租公寓管理公司,旗下管理房源数量较大,该类案件因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法律关系,涉及面广,结合疫情对长租公寓行业的冲击,案件处理可能带来较大的社会影响及示范效应。纠纷背后折射出长租公寓行业在疫情影响下所面临的资金链压力加剧等经营困境。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人民法院坚持利益衡平原则,既要依法保障多方主体利益,又要注重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多措并举、注重诉前调解,及时稳妥地化解纠纷,协调保障多方主体合法权益,助力长租公寓企业努力摆脱困境,加快恢复经营,为后续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案例6:某医用消毒液代理商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系出租方,被告承租方系一家代理销售医用消毒液的民营企业。因被告拖欠数月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双方经多次自行协商,仍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租金和管理费的金额及滞纳金、违约金、保证金的处理以及律师费的负担等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因销售的消毒液价格高于普通民用消毒液且销售渠道受限,加之春节期间疫情爆发,产品销售链相关企业延迟复工复产,销售一度陷入停滞,公司资金周转陷入困境,希望原告能够给予履行宽限期。
【裁判结果】
长宁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双方的诉求,考虑到被告实际经营困难的原因及履约诚意和履行能力,积极协调双方,本着利益衡平、互谅互让、共渡难关的原则,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最终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支付履行宽限期,并同意若被告在宽限期内支付欠付的租金及管理费,则免除其滞纳金,且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双方继续履行系争租赁合同。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小民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资金周转压力。在处理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等基本原则,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案中,被告的生产经营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疫情的影响,且被告代理销售的产品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属于疫情时期重要物资,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角度,该案以调解结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既依法保障了出租方的合法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营企业承租人的资金周转压力,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恢复企业运营活力。
案例7:某物流公司与某食品公司、某餐饮管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服务合同》,由原告提供冷藏产品运输服务。原告依约履行了运输义务。但食品公司尚欠27万余元运费未支付。原告起诉要求食品公司支付运费及相关诉讼费用,由食品公司的唯一股东某餐饮管理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应诉后,表示对欠付原告运费的事实及金额没有异议,但因疫情影响,被告作为餐饮企业目前经营困难,资金链出现紧张,部分门店已经暂停营业,希望原告能够延长还款期限,待两被告复工复产、经营好转后支付欠付款项。律师
【裁判结果】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了解到两被告确实存在资金周转困难,已有多起诉讼。综合考虑疫情影响与两被告履行迟延之间的因果关系,为有效保障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矛盾,最终原告充分体谅被告疫情期间的经营困难,主动放弃部分运费,并不再主张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双方就欠付运费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因防控需要,各地陆续出台餐饮服务业严禁店内聚餐、不得堂食等规定,使餐饮服务业经营受到较大冲击。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协商、共度难关,实质化解决纠纷,高效率化解矛盾。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餐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现状,以衡平原则考量裁判效果,在综合权衡情、理、法关系基础上,精准定位解决纠纷的“最优方案”,最大程度降低餐饮企业疫情损失,为市场主体尽快渡过疫情难关提供司法助力。
案例8:某机械修造公司集体欠薪执行案
【基本案情】
雍某等63人与上海某机械修造公司因工资等发生争议。经宝山区劳动仲裁委审查,该机械修造公司应当支付雍某等63人工资差额等总计270余万元。受疫情影响,该公司已停止经营,且无力偿还负债。雍某等63人中大多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受疫情影响待业在家,无生活来源。因该公司未履行义务,雍某等63人先后向宝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使用的机器设备均系融资租赁而来,除若干半成品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雍某等63人生活困难,经沟通协调,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迅速通过企业欠薪保障金垫付程序先行发放部分执行款以解燃眉之急。另外,由于被执行人尚有经济补偿金等债务即将产生,并结合疫情防控的进展,及其申请执行人的复工复产意愿,法院对被执行人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研判,监督被执行人制作和完善实施方案,并协调方案具体落实。经多方协调,被执行人筹措到运营资金130余万元。经所有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补缴了拖欠的社保费用,并偿还了其中28名员工的全部欠薪以及其他员工70%的欠薪。现部分申请执行人正参与被执行人有序的复工复产。
【典型意义】
疫情防控期间,许多企业出现资金问题,“一刀切式”的执行无助于权利人长期利益的实现,法院需要注重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促进企业正常经营。本案中,经法院反复研判与协调,在保障申请执行人生存利益的同时,给予了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能力的时间和空间,提高了被执行人偿债能力,得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方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9:某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国际贸易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称,其陆续委托某航运公司承运3个集装箱货物从喀麦隆杜阿拉港进口至上海,该批货物价值约60000美元。运抵上海港后,因海关查验及疫情的影响,货物长时间无法被提取。最终查验后海关放行,航运公司要求贸易公司缴纳滞箱费人民币470000元,否则不予放货。故贸易公司向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要求航运公司向其交付被其扣押的涉案提单项下的3个集装箱的货物。
【处理结果】
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组织在线听证,通过在线平台审核了相关证据,查明了货物目前的状况以及双方争议金额等。经审查认为,贸易公司的请求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条件,并责令贸易公司提供3个集装箱新箱总价的担保金额。在收到相关担保金额后,作出民事裁定并签发海事强制令。
【典型意义】
受疫情影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收货人无法及时提取到港货物,企业的正常经营会受到影响,并面临巨额的滞箱费追索,而承运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收货人弃货的风险。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既要考虑产生滞箱费的客观现实,保障承运人收取滞箱费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尽量减少收货人因疫情遭受的损失。本案中,法院以同类新集装箱市价总价为担保金额,在责令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基础上签发海事强制令,有效避免了收货人因疫情迟延提货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对承运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障。本案的处理,较好地平衡了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利益,对类似纠纷的解决有指导意义。
案例10:某温度计生产企业临时解除基本账户查封案
【基本案情】
某医用仪表公司因为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对外借款264万余元,后债权人申请执行。为及时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法院及时对仪表公司名下基本账户进行了部分款项冻结。财产查控后不久,恰逢疫情爆发,该公司是生产温度计等医用仪表的知名厂家,其品牌价值估价60余万元,并被紧急纳入防疫物资定点生产企业,亟需扩大医用温度计的生产。该公司申请解除账户冻结措施,便于其恢复并扩大生产。律师
【处理结果】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因被执行人作为防疫物资定点生产销售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能够使其走出困境,帮助其提高偿债能力,故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决定解除该账户的查封,供企业采购原材料并加紧温度计的生产,从而提高执行清偿率,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疫情爆发以来,对医疗防护物资的保障事关疫情防控的大局。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切实帮助企业减负担、渡难关,保障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本案中,法院通过依法采取解除银行账户查封的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第一时间投入生产经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投入疫情防控工作,畅通了抗疫救援之路,充分体现了法院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担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