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揽全局、科学决策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重大战略部署,是新时代彰显我国坚持全方位开放鲜明态度、主动引领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增设临港新片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上海金融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从更深层次、在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为临港新片区提供更加公正、高效、便捷和可预期的金融司法保障,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金融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举措。律师
1.准确把握金融审判原则,依法服务保障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制度创新。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法治引领,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障和促进金融领域创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金融法治环境。对标国际金融审判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审判体制机制,准确适用中外法律、国际条约和国际金融交易惯例,公正高效审理涉外金融纠纷。优化涉外金融纠纷解决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升纠纷解决的便利化程度。聚焦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加强金融风险预警研判和防范化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2.完善金融审判机制,助力打造国际金融纠纷解决优选地。发挥专门法院集中管辖、专业审判、专业队伍的制度和资源优势,加快形成与临港新片区金融开放与创新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化金融审判机制,提升涉外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加强临港新片区金融审判组织建设,依法审理涉新片区金融纠纷。探索聘请港、澳、台同胞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重大、疑难、新类型涉外金融案件审理。深化涉外金融纠纷诉讼机制改革,加大二审简单涉外金融案件独任制审理改革试点力度。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外籍当事人使用英语参加诉讼活动,提供智能实时翻译和庭审互联网同步直播。
3.尊重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选择,依法行使涉外金融纠纷司法管辖权。尊重当事人法院选择条款的约定,合理认定管辖依据。依法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与临港新片区相关的跨境金融交易、离岸金融交易等涉外金融纠纷案件。对于当事人选择境外法院管辖,但管辖约定违反我国专属管辖规定的,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对于境外金融交易活动扰乱境内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境内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引发的纠纷,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
4.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一站式”涉外金融纠纷解决平台。主动适应临港新片区涉外金融纠纷特点和需求,协力打造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新格局。探索支持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约定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对有关金融民商事争议进行仲裁。深化与临港新片区内调解组织的合作,建立由中外专家参与的特邀调解员制度,提升金融调解专业化程度。运用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对涉众型金融纠纷,推行“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案。
5.优化涉外案件诉讼程序规则,提高涉外金融审判便利化程度。制定涉外金融审判指引,规范涉外金融案件审判程序,完善域外送达、证据远程认证、调查取证、庭审、域外法查明等机制,提升涉外金融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完善涉外金融纠纷在线审理。扩大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探索由律师、社会中介机构协助送达机制,提高送达实效。对能够查证属实的域外证据材料,可以简化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加强与境内外专业院校及第三方查明机构的深度合作,建立线上线下联通、专业、便捷、高效的域外法查明机制,更准确地适用域外法律。
6.依法妥善审理临港新片区涉银行业纠纷,促进跨境投融资服务实体经济。依法审理因跨境融资、跨境担保、跨境支付结算业务以及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所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独立保函及信用证等纠纷,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开展跨境金融贸易业务。依法审理涉及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的境外金融机构控股理财公司、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专业子公司的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等纠纷,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范的金融理财创新产品,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保护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法审理涉及临港新片区内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制药、航空航天等产业的融资担保类纠纷,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7.依法妥善审理临港新片区涉证券业纠纷,保障跨境证券、期货业务开放发展。妥善处理涉及外资控股或者全资持有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因证券、期货交易引发的纠纷。依法审理因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纠纷。根据跨境证券交易在信息披露,证券发行、交易、登记、托管及结算等方面的特殊制度安排,借鉴国际司法的实践经验,合理界定证券交易主体的权责边界,降低交易主体的法律风险,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跨境投资环境。
8.依法妥善审理临港新片区涉保险业纠纷,规范跨境保险业务创新发展。加强对跨境医疗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跨境保证保险等新型和跨境保险产品司法需求的研判,支持临港新片区内保险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开发跨境保险产品和创新开发保险金融产品。依法审理企业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董监高责任保险等纠纷,加强与保险业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合作,妥善化解各类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纠纷,明确交易规则,促进保险诚信,推动制度完善,为临港新片区保险业规范发展提供司法支持。
9.营造良好的金融信息法治生态,促进金融交易数据跨境流动。合理界定金融信息权利主体保护边界,加强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信息保护,依法支持金融交易数据跨境流动的合理使用。依法审理因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利用客户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行为所引发的侵权案件以及金融行政案件,惩治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利用金融信息牟利行为,加强与金融、信息等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促进法律责任的有效衔接,形成金融信息保护的合力。
10.依法支持金融科技监管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科技在监管领域的应用,促进符合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防范金融风险为目标的监管机制创新。贯彻合法性审查原则,支持监管部门确立“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机制的准入与退出条件并完善其实施流程。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自愿参与试点相关测试项目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测试项目本身所具有的不合理风险以及因测试项目方未尽适当性义务、告知说明义务等导致金融消费者损失的,项目测试方应当赔偿金融消费者的实际损失。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妥善化解因“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项目引发的群体性纠纷。
11.加大司法协助力度,提升非诉金融纠纷保全、执行实效性。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线上司法协作机制,实现财产线上查询、冻结,助力案件执行。对于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的境外知名仲裁机构所开展的金融纠纷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中外当事人在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对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的仲裁机构转递的保全申请或依据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非诉金融纠纷案件,优化流程设置,完善反馈和沟通机制,推动临港新片区内非诉金融纠纷相关业务的高效开展。
12.深化金融司法科技应用,助力跨境金融纠纷高效便捷化解。深度融合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运用“智助立案”“智能诉讼风险提示”“中小投资者保护舱”“AI智审传译系统”等司法科技的最新成果,完善无纸化诉讼服务、电子化诉讼执行的系统集成,提供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一站式在线诉讼服务。建设更加便捷、智能、高效的“金融数字法庭”,为全流程网上办案提供司法科技支撑。
13.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提升金融司法裁判的可预期性。探索建立“测试案例”机制,推动临港新片区内市场主体就对市场有重大影响的纠纷提起测试诉讼,以明确权利义务分界,及时规范金融市场行为。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知名院校等联合建立实务研究平台,定期发布中英文典型案例,有效回应金融市场需求。制作类案裁判指南,总结审判规律,统一裁判标准,逐步建立契合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的金融司法案例库,为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提供稳定预期。加强与国际法律信息平台合作,积极向国际社会推介典型金融案例,探索制作裁判文书英译参考文本在互联网公开发布,增强中国金融审判的国际影响力。律师
14.组建专家委员会,强化涉外金融审判智力支持。邀请知名院校以及金融法律领域专家担任上海金融法院专家委员会成员,就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就跨境金融案件所涉及的国际条约、国际金融规则、域外法律的查明和适用等专门性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委托专家委员主持或参与调解涉临港新片区跨境金融案件;围绕金融审判实践,科学利用金融司法大数据,开展专题研究,为临港新片区政策制定、实施、调整提供参考。
15.加强国际金融法律人才培养,提升解决涉外金融纠纷能力水平。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交流学习和人才培养机制,高质量推进与知名院校联合举办的“金融法治菁英项目”等培训;充分发挥翻译研究团队“译研社”作用,对标国际金融审判最佳实践,为临港新片区涉外金融案件审判实践提供比较借鉴;鼓励支持法官参与国际金融司法学术交流活动,打造一支理论功底深厚、通晓国际金融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金融法律事务的复合型高层次金融审判人才队伍,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坚实的金融司法人才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