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沪高法〔2020〕578号【发布日期】2020.12.07【实施日期】2020.12.0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庭、商事审判庭:
近年来,本市法院受理的破产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大幅上升。2019年2月,本市设立上海破产法庭并实行破产案件集中管辖后,大量原本由各基层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均由市三中院破产法庭受理。鉴于与债务人相关的劳动争议类案件专业性强,而此类非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主要由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等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着审级对应、方便诉讼、执法统一的原则,现就本市破产衍生诉讼中涉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通知如下:律师
1.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劳动争议纠纷的管辖原则,仍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
2.本市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债务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审理;二审案件由该基层法院对应辖区的中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