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01.09【实施日期】2020.01.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金融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落实和完善网上立案工作机制,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在2019年市高院发布实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电子归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落实网上立案诉状材料无纸化操作作出补充规定。律师
一、全市法院一审民商事(含民事、商事、知识产权、金融)案件、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民商事强制执行案件和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全部实行向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诉讼服务。
二、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诉状材料,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即予立案;立案、审判、执行部门都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提交上述诉状材料的纸质版本。
三、全市法院应当建立和完善诉讼无纸化工作机制,做好立、审执各程序之间的衔接,全面推进电子送达、电子归档工作,完善各项配套机制,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