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10.25【实施日期】2019.10.2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14年年底经朋友介绍相识。被告李某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6年5月13日、2017年2月25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原告向被告李某某多次催讨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殷某辩称,并不清楚被告李某某的借款情况,而且借条上也没有被告殷某的签名。被告李某某借款时沉迷于赌博,被告殷某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外的借款均为赌债,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案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殷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李某某应及时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李某某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李某某借款时,两被告虽系夫妻关系,但系争借款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开支范畴,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殷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适用了该条的规定,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案例二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于2018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照每月3%计算,被告当日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收条予以确认。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杨某于2018年10月16日报警,认为本案原告等人涉嫌诈骗,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于2018年10月22日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被告报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已决定立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康某某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应该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案例三 原告南某某与被告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通过微信表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5%等。后原告委托朋友将借款转至被告银行账户。2017年3月22日,被告在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收到10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载明有以下内容: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借期两个月,借款月利率5%,被告确认收到10万元,自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利息等。2017年8月24日,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对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上海市徐汇公证处进行公证后出具了公证书。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微信等新型电子证据在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为了增强微信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当事人在使用该证据前还会对其进行公证,即证据保全。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及形成和取得过程方面会有详尽描述,其可信度高,亦方便庭审展示,更易获得法院采信。
案例四 原告倪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罗某、叶某某、上海某某宾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6月,原告带孙子去罗某开的母婴店洗澡,认识了孙某某。因原告曾和孙某某聊起过自己要买厂房和公寓房投资,孙某某就要求原告投资购买其名下的上海某某宾馆股份。当时孙某某提出5万元一股,一共要250万元,原告去该宾馆看过后,觉得不值该价格,不同意投资。2016年7月初,孙某某又称开药店需要资金,如原告不买上述宾馆的股份就借钱给他,原告提出由叶某某和宾馆提供担保,如不能归还借款,就将宾馆的股份转让给原告,孙某某表示同意。同年8月,原告向孙某某账户转账50万元。次日,孙某某作为借款人,罗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叶某某和宾馆作为担保人,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孙某某因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约定借期、利息、违约金、担保等事实。
原告认为,本案的50万元是借款,而非股权转让款,原告最初只是想转给孙某5万元意向金,结果错误转账了50万元,即使是因为投资而预付款项,但转账之后原告便不想投资了,故要求孙某还款,孙某无法还款便出具了借条,借条上现金就指该笔50万元,双方已经合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被告孙某称2016年7月,原告找到孙某协商购买宾馆股份事宜,口头达成股权买卖协议,50万元是购买股份的部分投资款,与原告诉请的民间借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客观基本事实不符,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师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存在争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与被告孙某某确实曾就宾馆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原告转账支付的50万元备注为“投资款”,可认定为预付的股权转让款订金。但其后原告不再打算购买被告孙某的股份,在向孙某某主张返还投资款未果的情况下,孙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明确5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载明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利息,还约定了逾期还款的罚息。
该借条从形式上看,充分具备民间借贷合同的条款内容,体现了双方借款的合意,并非单纯债务结算的凭据(欠条)。被告孙某在原审案件中就借条出具原因及经过作出陈述,已经承认该借条与50万元投资款的关联性,现又以50万元投资款与系争借条无关、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为由抗辩,明显有违诚信。本院认为,被告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借条上签字,应知晓借条载明的内容并对其法律关系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自出具借条之时,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将原告支付的50万元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故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孙某应按期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易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权转让、合伙协议、房屋买卖等存在交叉,当事人对事实往往各执一词,致使查明事实存在一定难度。本案中,双方之间确就股份转让事宜进行过协商,且预付了股权转让款订金,后又合意将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故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