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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日期】2019.07.23【实施日期】2019.07.2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落实金融强国、科技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改革举措,是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激发市场活力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安排。

上海金融法院作为全国首家金融专门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金融司法的战略定位,自觉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肩负起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的重要职责,积极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过程中的司法需求,建立健全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金融审判工作机制,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科创板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营造优质的金融法治环境。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决策部署,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顺利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和上海金融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上海金融法院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推进、全面指导本院服务保障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工作的开展,深入研究解决相关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的沟通协调,全力确保各项服务保障举措落地见效。

2.试点集中管辖涉科创板案件。依法受理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

3.建立诉讼服务绿色通道。对涉科创板案件实行快立、精审、速执。完善网上无纸化立案,着力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有效缩短立案时间,灵活运用电子送达,依法拓宽涉外送达途径,提升送达效率。对于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探索以多种便捷方式核实异地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逐步实现诉讼事项的全流程在线办理和跨区域远程办理,切实解决异地当事人诉讼不便问题。提供中英文立案指南和咨询服务,方便中外当事人诉讼。

4.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充分发挥证券业案件法官专业委员会适法统一、业务指导、沟通协调的职能作用,选派政治素质高、专业功底深、办案能力强的法官跨庭组建涉科创板案件新型审判团队,承担涉科创板案件审判工作。探索建立契合涉科创板案件专业化审判需求的专家陪审机制,依法选聘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进一步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案件涉及的专业问题,可依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指派专家辅助人出庭发表意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

5.完善证券示范判决机制。深化证券纠纷示范判决的各项机制,高效化解涉科创板群体性民事赔偿纠纷。优先选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支持诉讼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利用诉讼费用减免的杠杆作用,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先行通过专业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的裁判标准进行调解,有效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简化平行案件的庭审程序,推行表格式、要素式裁判文书样式,进一步缩短审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发行、上市、承销、交易、信息披露等基础制度相关的新类型群体性纠纷,加强释法说理,注重发挥示范判决的规则宣示功能,明确司法裁判原则,规范引导市场主体。

6.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加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针对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欺诈民事侵权行为,探索构建由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的证券民事公益诉讼机制。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投资者自行提起私益诉讼的,若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侵权行为与投资损失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损失赔付原则等具有共通的事实及法律争点做出对投资者有利认定的,可直接作为投资者私益诉讼的裁判依据。

7.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涉科创板群体性案件的,在发出公告前,应先行就适格原告范围等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审查、认定。依托信息化平台,分类推进诉讼公告、权利登记和代表人推选。引导当事人自行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法院在依法提出或指定人选时,应当考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典型性和利益诉求的份额等因素,确保代表人能够充分公正地表达投资者的诉讼主张。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指派工作人员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本院可指定该机构或者其代理的当事人作为代表人。

8.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中心建设,完善互联网在线调解平台,为涉科创板案件当事人异地参加调解提供网上通道,合理调整诉讼费用收取和分担,引导当事人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支持专业调解组织与被告就所调解的案件共同设立共管账户,及时有效赔偿适格投资者,促进涉科创板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多元化解。与证券监管机构、专业调解组织合作推动涉科创板案件中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单方承诺调解机制,加强对专业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涉科创板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9.提高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强化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提高投资者搜集证据的能力。在健全律师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同时,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支持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在证券支持诉讼、公益诉讼以及代表人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持令人获取证据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投资者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在涉科创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可通过充分释明、公开心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等举措切实保障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增强投资者参与诉讼能力。

10.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与投资风险自担的关系。依法界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民事责任,证券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根据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分别以其可理解的合理标准履行了风险告知说明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尽到相应义务的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强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有效填补投资者实际损失。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以制度创新防范化解群体性纠纷风险。对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证券欺诈等侵权行为存在而进行证券交易的,依法认定其损失与不法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通过裁判规则公开、法治宣传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

11.强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民事赔偿责任。深刻理解科创板信息披露制度的特殊性,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对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明确司法审查标准,规范责任主体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准确把握信息披露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依法审查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尚未受查处的,及时将线索移送行政监管机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加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全方位约束机制。

12.推动证券民事赔偿损失计算科学化精细化。研究适用契合证券市场发展的投资者损失赔偿方案,公平合理认定投资者损失赔偿金额,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在数据搜集、损失核定和专业分析上的优势,利用智能化手段,根据案件不同类型,推动形成更加精准的损失计算方法。规范第三方专业机构损失核定程序,通过损失核定人员出庭发表意见和接受询问,客观准确认定赔偿金额。

13.准确界定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明确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范围和免责事由。中介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相关文件因虚假陈述等情形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保荐人对上市申请文件等信息披露资料履行全面核查验证义务,中介机构对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文件中的披露事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中存在虚假陈述而未书面指明的,或者无合理理由相信其真实、准确、完整的,应认定该中介机构存在过错。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定期统计并公开发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诉、判赔、执行等司法信息,充分发挥声誉约束机制对中介行业竞争的引导作用。

14.妥善审理上市公司收购、股份转让、增资纠纷。审慎认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协议、对赌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定增保底协议等合同的法律效力,关注特别表决权股份在股份转让中的特殊安排,依法审查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份转让的合法性,在促进证券市场创新的同时保障科创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权利,防止因收购行为损害科创板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5.依法保障证券监管机构行使职权。准确界定证券领域行政监管权及自律监管权的范畴、边界以及责任类型。根据行政监管权、自律监管权的不同来源及不同性质,明确涉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引导当事人先行寻求证券交易所复核、复审等救济程序。对证券交易所依照业务规则进行自律监管引发的纠纷,一般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审慎审理对涉科创板公司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减持、并购重组、公司治理、退市等不同环节的行政监管及自律监管行为提起的诉讼,尊重监管规定,依法保障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尊重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遵循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原则。

16.精心审理涉外案件。合理认定具有涉外因素的涉科创板案件,积极行使国际裁判管辖权,尊重合同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确定实体问题准据法。我国法律中对投资者保护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对涉及红筹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相关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红筹企业在境内的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相关纠纷,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律。通过与外国法查明机构的合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提升外国法查明与适用水平。依照实质互惠原则,推动涉科创板案件生效判决的跨境承认与执行,提升我国涉科创板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17.优化涉科创板执行案件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执行案件的风险研判机制,强化公正、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综合考量因强制执行行为可能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经营产生的影响,减少其股票交易价格波动。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强执行前督促程序、执行和解程序的运用,积极引导科创板上市公司及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完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机制,审慎评估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处置的风险。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同时拥有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不动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根据证券资产价值特点,合理界定查控处置财产范围,优先处置上市公司股票以外的其他财产。加强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创新建立大宗股票司法执行协作机制,充分利用证券交易所大宗股票执行协作平台进行股票处置,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18.加强执行案件中投资者保护。在涉科创板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侵权案件的执行中,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投资者提供财产保全线索确有困难的,本院可运用网络查控系统,主动发现财产线索,高效开展财产保全。加大司法强制措施运用力度,积极构建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协助执行网络,及时兑现投资者胜诉权益。探索建立与代表人诉讼制度相适应的执行机制,鼓励并推动投资者保护机构辅助参与生效判决执行,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申请执行人代表投资者申请执行并接受执行款项,再由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证券交易结算系统向胜诉投资者进行二次分配。

19.加大对证券侵权案件直接责任人的执行惩戒力度。建立对涉科创板证券侵权执行案件直接责任人的先行执行工作机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与科创板上市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的证券侵权执行案件,先行执行对证券侵权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股东或个人财产,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司法惩戒力度,提高证券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涉科创板执行案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同市场监管、证券监管、税务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科创板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有关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等个人予以失信惩戒。

20.建立健全与证券监管等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及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共识,推动执法理念统一,形成保障合力。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及时有效获取证券登记、交易、结算、托管等相关数据,并通过大数据系统的分析和应用,深入研判案件趋势,提升案件审判质效。

21.积极拓展审判效果。进一步强化涉科创板案件司法公开,在本院官网开设涉科创板案件专栏,公开审理流程、庭审和裁判文书,及时发布具有规则创设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发布中英文审判白皮书,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引领作用。密切关注科创板运行情况和案件变化趋势,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和监管薄弱环节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帮助科创企业加强公司治理,建议行政和自律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措施,督促中介机构规范经营,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促进科创板市场各主体归位尽责,协同配合,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2.深化司法科技运用。加快群体性证券案件的大数据“智源”平台建设,深度融合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拓展电子卷宗深度应用,梳理、分类、整合电子卷宗内的非结构化案件裁判要素,形成证券侵权案件的全要素大数据资源库。按照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要求,研发匹配示范判决机制下涉科创板案件的“智审”系统,实现自动识别诉讼材料、自动抽取要素信息、自动回填案件数据等功能,提升平行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的准确性。以大数据“智源”平台为基础,研发涉科创板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风险提示系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诉讼材料,精准分析诉讼风险,有效促进调解、和解的实效性。通过人脸识别和交易数据对接等技术手段,解决投资者身份验证、权利登记、代表人推选等问题,有效提升涉科创板案件的诉讼服务便捷性。

23.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推进专业化人才培养,与证券监管机构、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专项培训和实务交流,加强对科创板相关政策法规和交易规则的学习,准确理解科创板注册制的制度背景、逻辑规律和独特设计,夯实知识储备。加强证券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立足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和特征,借鉴吸收域外行之有效的司法经验。强化涉科创板案件实务研究,在上海市法学会支持指导下设立上海金融法治研究院,深入研究涉科创板案件疑难法律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促进裁判规则的形成及标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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