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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6.17【实施日期】2019.06.17【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上海市委的相关工作部署,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律师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重大意义

1.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实施国家战略的重大举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央针对当前世界经济形势,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推进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改革、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改革举措,是补齐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短板、增强对创新企业包容性和适应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落实金融强国、科技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的重大机遇。中央交给上海的三项新的重大任务是上海发展的重大机遇,将大大拓展上海的发展空间、增强上海的发展动力、重塑上海的城市格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将有力推动上海进一步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增强金融中心吸引力和辐射力,争取国际金融市场规则话语权,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是上海加速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的重大历史机遇。

3.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上海法院服务保障大局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上海法院地处我国金融开放改革的前沿阵地,在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使命。上海法院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回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司法需求,着力保障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证券交易、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各项改革措施,为全面落实国家战略,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上海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一系列重要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为主线,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责,深化金融审判改革,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公正高效化解涉科创板矛盾纠纷,规范引导金融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创中心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三)司法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着力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上市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公开透明,平衡保护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2.坚持市场化原则,审慎把握市场、监管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尊重监管政策、业务规则和交易惯例,确保科创板及注册制的各个环节顺畅运行。

3.坚持专业性原则,建立健全专业审判机制,妥善处理涉科创板新类型纠纷和涉众性纠纷,充分发挥司法的定分止争与规范引领功能。

4.坚持法治化原则,严厉打击涉科创板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科创板民事、行政纠纷,加大执行力度,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二、具体措施

(一)深化金融审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与科创板及注册制司法需求相适应的审判机制

1.探索对涉科创板相关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发挥上海金融法院专业审判优势,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和涉金融行政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集中管辖。

2.健全涉科创板纠纷案件专业审判机制。组建专业审判团队,选派具备丰富金融审判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法官承担涉科创板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吸纳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健全专家辅助人制度,由具有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对诉讼中的相关问题作出说明,帮助法官全面理解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3.探索完善涉科创板证券纠纷案件示范判决机制。对涉科创板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涉众性民事赔偿纠纷,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优先选取支持诉讼案件作为示范案件。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或者损失核定。示范判决生效后,引导平行案件当事人先行通过专业调解组织参照示范判决的裁判标准进行调解。

4.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对因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引发的新型、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深入研究,借鉴相关理论成果和国际经验,确保司法裁判符合法律精神原则、国家金融政策和金融市场规律,促进形成交易规则。对具有规则引领和市场导向作用的涉科创板纠纷案件,通过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上海金融审判典型案例、金融商事审判精品案例等形式予以发布,阐述法院裁判理由,展示金融司法成果,为类案审判提供参考,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积极做好典型案例的推荐申报工作,力争早入选、多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为全国法院审理涉科创板纠纷案件作出“上海贡献”。

5.推进涉科创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组织、专业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扩大调解组织范围,充分发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专业机构作用,从源头上化解涉科创板矛盾纠纷。当事人在专业机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依法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支持调解组织开展小额速调等单边承诺调解机制、与示范判决相结合的涉众性纠纷调解机制等。

6.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审判质效。将证券领域侵权民事赔偿案由优先纳入上海法院“民商事、行政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覆盖范围,运用智能技术实现自动识别案卷材料、自动抽取要素信息、自动生成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等功能,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充分利用上海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律师服务平台、网上执行和解室、电子法庭等信息化资源,为涉科创板纠纷化解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服务。

7.强化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机制。加强与国家驻沪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通过互访、情况通报、专题讨论会、联席会议等方式,及时了解金融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对涉科创板案件中交易行为的定性、合法性判断等与行政监管有关的问题,充分尊重行政监管的相关认定,必要时征询行政监管机关的意见,确保司法裁判导向与行政监管目标的协调统一。加强金融风险的协同化解,强化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对涉科创板领域重大风险事件开展专项协调工作。

(二)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处理涉科创板纠纷案件

8.依法惩治涉科创板刑事犯罪。依法惩治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股票、擅自发行股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合约,操纵证券市场等金融犯罪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

9.妥善处理涉科创板上市及退市纠纷。明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界定不同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职责边界,严格落实发行人的诚信责任、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投资者买者自负责任、自律组织及行政机关的监管责任,推动相关主体依法尽职尽责。规范主动退市公司的决策程序,完善异议股东保护机制,保障主动退市制度的顺利运行。对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等事由被强制退市的情况,做好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衔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保护退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高效化解涉科创板证券纠纷。依法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证券交易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深入研究信息重大性、因果关系、市场系统风险、损失计算等疑难法律问题,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准确把握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力度等方面的特殊性,适时调整相关裁判规则,切实保障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上市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红筹企业及存托凭证带来的跨境司法管辖、法律适用及司法执行等问题。

11.妥善处理与科创板上市公司有关的纠纷。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支持科创企业建立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科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维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支持科创企业维持稳定的创业团队和核心人员。审慎处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与减持纠纷,注重司法裁判与监管政策的衔接,依法认定相关持股主体在限售和减持限制情形下股权转让的合法性。

12.强化涉科创板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科技创新类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审理涉科创板上市公司专利权、技术合同等知识产权案件,准确认定知识产权合同效力和责任承担,加大惩处侵犯技术类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有效维护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审慎处理涉发行上市审核阶段的科创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加强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干扰科创板顺利运行。

13.依法审理涉科创板行政纠纷。依法支持涉科创板行政监管创新,加强前瞻性研究,稳妥受理涉科创板行政案件,公正高效审理涉行政监管、信息公开、行政履职、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等各类案件。大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有效衔接,依法保障金融监管,促进依法行政。

14.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健全完善与现代资本市场要求相适应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障债权实现。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根据证券类资产的价值特点,合理确定查控财物范围,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三)发挥规范引领作用,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5.依法保障证券交易所实施自律监管。准确界定证券交易所与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会员单位、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中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条件,统一案件受理标准。明确涉证券交易所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的边界,尊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民事责任相对豁免规则。对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引发的纠纷,引导当事人穷尽证券交易所复核等救济程序,减少司法的直接干预。

16.规范证券中介机构依法履责。在涉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纠纷案件中,明确科创板信息披露的裁判尺度,各中介机构应承担的注意义务标准、归责原则及责任范围。明确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法律地位,促使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明确保荐人与各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促使中介机构各尽其职、各负其责。

17.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投资风险揭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等义务。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支持其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证券支持诉讼等,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通过发布司法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风险辨别能力,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18.切实防范涉科创板金融市场风险。依法认定违反监管规定的场外配资合同无效,防止违规资金进场。妥善处理涉科创板股权质押、质押式证券回购等纠纷案件,审慎认定借款加速到期条件,防范股市剧烈波动引发连锁风险。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模式,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加强金融科技的司法应对,提前研判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科技与金融业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型金融交易模式,防范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充分运用上海法院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强化数据采集和分析功能,准确研判涉科创板纠纷案件态势,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涉科创板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提供信息支持。律师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9.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上海法院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市高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法院要结合各自实际,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条线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地实效。

20.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严格落实信息报送机制,进一步强化法院立审执分工协作机制,加强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安机关等的联系沟通,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畅通与市金融工作局、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沟通交流,搭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法治环境建设的协作平台,掌握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最新动态,对可能出现的纠纷提前预判、及时处置。

21.加强法律问题研究。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上海司法智库学会金融研究分会及中国法院金融审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作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合作开展科创板及注册制专项课题研究,总结梳理审判实践经验,深入研究前沿法律问题,促进调研成果转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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