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8【实施日期】2018【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一、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律师
二、应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上海市且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案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上海市且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案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对涉外涉港澳台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期货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数额标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请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