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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涉老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9.09.30【实施日期】2019.09.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案例一 非法改装偷用电,“赔了夫人又折兵”--周某某盗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64岁)在对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的房屋的电能表进行改装后实施窃电,窃电金额共计人民币5,228.53元。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向被害单位补缴全部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违约使用费为窃电金额的3倍)。后被告人周某某被本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律师

【法官说法】

近期本院审结数十起类似的窃电案件,多为老年被告人通过街头小广告、口口相传等方式联系到改装电表人员非法改装电表,使得电表显示用电量远远少于实际用电量的方式进行窃电。安全用电、诚信用电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事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部分老年人为了节省些许电费联系人员私自改装电表,不但会造成电力公司财产损失,也会影响用电安全,危及民生,且不诚信用电将面临补缴所窃电费、三倍违约使用费,甚至面临刑事处罚。本案中,周某某“节余”了5,000余元电费,却最终仍需补缴电费、支付3倍违约使用费,并面临牢狱之灾,实在是得不偿失。

案例二 歌声扰邻不相让,拳脚相加俱“受伤”--周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62岁)在本区上南路家中因隔壁邻居被告人陈某某(66岁)家中唱歌声音响,影响妻子刘某某休息遂上门找被告人陈某某理论,后两人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击打对方头面部等,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左眼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右枕部头皮挫伤及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周某某左眼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双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2人均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均如实供述了罪行。考虑到本案的起因,双方系邻里关系等因素,最终周某某、陈某某分别被本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

【法官说法】

俗语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互谅互让。邻里交恶,最终结果必定是两败俱伤。本案中,2位老年人因为唱歌声音问题互不相让,最终大打出手,双双负伤,晚节不保,均背上犯罪前科,这对双方的身心、亲人都会造成很大的伤害。邻里之间,低头不见抬头见,如有矛盾,应心平气和的协商,关系恶化对双方的生活都有不利影响。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村、居委会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调解。如调解不成,还可以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切莫拳脚相加,激化矛盾。

案例三 违章载人不认罚,推掐民警陷囹圄--郑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68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人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锦绣路路口时,被在该处开展交通整治的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六里派出所民警拦下,被告人郑某某不配合民警进行处罚,后在被传唤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采用拉扯、推搡、掐民警脖子等方式反抗,致民警颈部损伤,并造成现场20人以上群众围观。后被告人郑某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控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最终,郑某某因为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法官说法】

公民出行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私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利己利人。公民也有配合民警依法传唤的法律义务。本案中,郑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已违法在先,理应改正错误,接受处罚,但其在接受民警传唤时却又拒不配合,推掐民警,这是错上加错,最终身陷囹圄,令人叹息。需要注意的是,在我院审结的307件老年人刑事案件中,妨害公务罪数量位列第3,其中绝大部分系因老年人出行时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被民警查处时拒不配合,踢打民警或驾车逃逸拖拽民警引发,希望能引以为戒,文明出行。

案例四 祖传秘方不可靠,非法行医代价高--陈某某非法行医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74岁)曾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2次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2019年2月10日、3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再次在其住处,为被害人苏某某(57岁)夫妇开具自制的“秘方药”,被害人某某服用了此“秘方药”后,导致药物中毒性意识障碍等。经鉴定,被害人苏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微伤。2019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并最终支付被害人医疗费、补偿款等合计近17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被告人陈某某被本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3,500元。

【法官说法】

诊疗行为事关群众人身安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得私自从事诊疗活动。如遇身体不适,也应至正规医院就诊,不要轻信“秘方”、“偏方”。对于非法行医的行为人而言,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私自从事诊疗活动,不但触犯法律,而且在遇到病人出现突发情况无法及时有效处置,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甚至面临巨额的赔偿。对于因病求医的人而言,贪图省钱、轻信秘方,至无资质诊所求医,是对自身安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表现,出现问题也将后悔莫及。律师

案例五 醉酒驾车易失控,车损人伤进班房--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4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朱某某(61岁)酒后驾驶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沿本区上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青路南约5米处时,撞击前方同车道等候放行信号的潘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尾,致两车受损(物损价值合计人民币5,456元)、被告人朱某某受伤。民警至现场处警,被告人朱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4mg/ml,属醉酒。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对潘某某作出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谅解。最终被告人朱某某被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说法】

自醉酒驾车行为入刑以来,酒后开车的不良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人心存侥幸,图一时之便利,酒后驾车,铤而走险。在我院审结的307件涉老年人刑事案件中,有13件危险驾驶案,位列第5。部分老年人驾驶员往往驾龄很长,自认为驾驶技术好,不会出现事故。也有部分老年人驾驶员认为喝酒的地方离家很近,开一段路不会被查获。醉酒驾车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老年人本身身体机能减退,自控能力降低,喝酒后自我控制能力必然会进一步下降,所以切莫贪杯、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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