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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院2021年网络犯罪检察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22.01.06【实施日期】2022.01.0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李某某等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徐汇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09年,Y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李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至2020年间,Y公司在未经P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由李某某决策通过非法手段抓取P公司运营直播平台的数据,并通过Y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牟利。在李某某的授意下,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分工合作,以非法技术手段突破、绕过P公司设置的网络安全机制,利用编写的数据抓取程序(俗称“爬虫程序”)大量获取P公司存储的各主播直播时的开播地址、销售额、观看PV(页面浏览量)、UV(独立访客量)等保密数据。至案发,Y公司整合非法获取的数据并通过微信小程序对外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22万余元。律师

诉讼过程

2021年2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同年5月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李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李某某等人提出上诉,同年8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挥检察主导作用,补充完善证据链。本案系全市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法获取网络数据案件,被告人在爬取被害公司存储数据后进行了一定“筛选加工”,作案手法和犯罪事实认定难度较大。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引导侦查取证,明确鉴定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调取Y公司云服务器储存数据,同步鉴定涉案电脑、手机,通过分析研判确定行为人编写软件功能及购买其他用于作案的技术、信息等核心事实。同时检察机关多次走访被害公司,认真核实被害公司数据防护措施,明确被告人爬取数据的非公开性特征,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

对“网络爬虫”分层处理,实现精准打击。“网络爬虫”本质系数据分析、筛选和提取的一项计算机技术,办案中应当结合被告人采取的技术手段、运行模式、数据属性等要素,准确区分刑事犯罪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对查扣软件深入分析,仔细比对被告人获取、出售数据与被害公司存储数据,明确被告人采取突破网站技术防护措施手段,非法获取服务器中存储的保密数据的犯罪事实,确定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保障被害单位权益,延伸社会治理职能。检察机关通过部分证据开示,结合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同步做好家属代为退赔工作,有效挽回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邀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开展听庭评议,听取意见,并通过媒体报道、企业回访等途径做好数据安全防范宣传。

典型意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主动参与网络空间治理。检察机关应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结合办案适时开展企业数据合规工作,实现打击犯罪和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相统一;积极会同公安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开展综合治理,向互联网企业提示安全风险,督促网络安全自我监测,切实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依法依规收集使用数据,承担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在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既要探索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利用,赋能城市建设,更要保障数据安全,维护人民权益。在日常经营和生活中,企业和个人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收集、存储和使用数据,实现数据的有效利用和合法流转,发挥数据聚合能量,共同维护数据安全。

顾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奉贤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某系A银行F区支行企业账户客户经理,负责企业账户尽职调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其在已知相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地、实际经营业务、开立企业账户存在倒卖等非法交易可能的情况下,收受办卡中介被告人朱某某的好处费,在尽职调查中弄虚作假,为多人办出企业账户,致使多套企业账户被非法买卖,其中2套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接收、转移犯罪资金71万余元,账户总流水330余万元。顾某某因提供帮助,从朱某某处获利2万余元。

经查证,朱某某充当办卡中介,利用上述方式,从顾某某及他人处成功办理出大量违规企业账户,其中14套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累计接收、转移犯罪资金2000余万元,账户总流水1亿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顾某某、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15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宣布禁止顾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银行相关业务;判处朱某某等其他人员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引导侦查,明确界定行为性质。针对顾某某等涉案人员辩解不明知涉案企业账户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从银行人员与中介之间关系、收受好处费情况、尽职调查流程、所在银行关于反洗钱、反诈骗内控规定等方面着手调查,综合认定其主观故意,将刑事违法与一般违规、工作过失严格区分。

开展专项治理,促进行业治理完善。针对涉案五家银行在企业账户开立环节存在的问题隐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企业账户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治理活动。在调查走访、专题座谈、分析研判基础上,通过向A银行F区支行、B银行F区支行制发检察建议,提出完善尽职调查、强化审核监管、加强法治宣传等意见,共同推动构建涉案各方齐抓共管格局。两家银行均已回复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金融从业人员内外勾结现象,实现全链条全方位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犯罪行为围绕企业账户展开,犯罪金额大,涉及银行多,特别是出现专门游走于各银行的中介人员与银行内部人员相互串通情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重点打击。对于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帮助犯罪的行为,要从严把握逮捕条件,同时建议法院对其宣布从业禁止,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生。

以案释法,筑牢法律底线,严防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本案系银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犯罪分子违规开立企业账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顾某某作为企业账户客户经理,长期从事金融行业,对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要求均应知晓,但在金钱利益诱惑下,心存侥幸,一次次越过“高压线”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此类案件已多有发生,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人员行业准入和职业监督,金融从业人员应提高警惕,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职业行为,共同维护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

袁某某、丁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长宁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某某原系某运营商员工。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袁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其在职期间与各营业厅形成的合作关系,唆使被告人丁某通过互联网发布招募信息。此后,部分被招募人员担任“办卡领队”,带领其余被招募的“办卡人”前往本市多家营业厅办理电话卡100余张。尔后,袁某某安排专人对涉案电话卡予以清点、统计,并按其要求向上家寄递。

其中,两名“办卡人”所办理的两张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致使被害人杨某、张某某被骗人民币15.8万余元和4.4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18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袁某某、丁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26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充分研判证据,洞察漏捕线索。本案两名“办卡人”所办电话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在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承办检察官通过梳理全案证据,开展针对性讯问,厘清本案犯罪模式,结合对到案“办卡人”手机的依法勘验,锁定上家身份信息,明确袁某某、丁某系犯罪链条中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即建议公安机关对袁某某、丁某提请批准逮捕,最终公安机关将二人抓捕归案,实现对该收售电话卡犯罪团伙的精准打击。

准确适用法律,全链条打击犯罪。凭借“用途广、易申领”等特点,除银行卡外,电话卡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同样起着重要作用。为此,承办检察官严把证据关,逐一查实袁某某、丁某收卡数量、牟利金额及所提供帮助对象数量等情况,依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出售他人手机卡且情节严重”并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检察机关对“办卡人—中介—收卡人”进行全链条惩治的决心。

典型意义

严厉打击“两卡”犯罪,推动“断卡”行动做深做实。“断卡”行动以来,检察机关重点打击“两卡”收购贩卖人员、网络招募“办卡人”和中介人员,坚决查处勾结不法分子的行业内部人员及利用在职期间工作便利的行业离职人员,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实现“从源打击、从源治理”目标。

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压实主体责任。银行等相关企业需高度重视内部监管,结合自身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任务,切实加强对在职人员、短期离职人员的日常监管,推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刚性制约措施,坚决遏制此类人员帮助电信网络犯罪行为发生。

谢某航等5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黄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10月,被告人谢某航设立窝点,纠集被告人谢某福、连某某等人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通过利用从被告人陈某某、赖某某等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招募多人冒充某知名网购平台客服人员拨打消费者电话,虚构消费者所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可申请退款,但因消费者平台信用积分不够无法退款,需按客服人员提示的转款流程完成退款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或扫二维码支付等方式转入指定账户,遂取得诈骗钱款。经查,谢某航等人通过上述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徐某某等19人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谢某航、谢某福、连某某提起公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某、赖某某犯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3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某、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2021年3月31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谢某航、谢某福、连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谢某航、谢某福提出上诉,同年7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挥办案合力,攻克案件难点。该团伙涉案人员众多、作案时间跨度长,但抓捕前团伙已解散,几名主犯到案后拒不供认,作案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也已灭失,案件查处难度大。为此,检察机关及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确定案件审查认定的思路和侦查方向,组织多名检察官成立专业办案组对公安机关查获的大量涉案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进行逐项审查、深入分析,并同步向公安机关明确取证和补侦要求,形成证据链,夯实证据基础。

精准研判证据,追加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在查阅相关电子数据时,通过细致对比分析,发现并判断其中两个手机号码极可能是被害人号码,遂要求公安机关开展核查。后经查,上述手机号系被害人张某、苏某所有,其二人于2019年6月被谢某航团伙骗取钱款共计10万余元。检察机关及时对所查明的两节诈骗事实追加认定,并得到法院采纳。

打防并举,构筑网购诈骗“防火墙”。针对当前网购诈骗案件高发,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职能,深入调研此类案件的案发特点、手法套路及预防对策,通过制作网购防骗指南、参与广播电台录制、召开新闻媒体发布会、进社区、进校园开展宣讲等方式开展以案释法、防范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识别防范网购诈骗。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网购诈骗因其辐射群体的广泛性、作案手法的欺骗性,已成为当前多发、频发侵财类案件。该案系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涉及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坚持深挖漏罪,追加犯罪事实认定,同时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多名被告人在诉前积极退赃,体现良好办案效果。

加强警惕,谨防网络购物诈骗,守好自身“钱袋子”。网络购物诈骗呈高发态势,手法不断升级,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同时要加强防范,提高防骗能力,不要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或陌生软件,不要随意透露交易密码及个人信息,要在正规购物平台上进行相关退货、退款操作,切勿因小失大。

郑某某等26人诈骗案

松江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投资设立某网络科技公司,先后招募谭某某、郑某甲等多名被告人分别担任公司管理人员、财务、直播间讲师、业务组长及业务员,以股票投资咨询、荐股等名义对外推广业务员微信、qq等即时通讯账户,引诱被害人与业务员建立联系后,业务员以股票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助理的虚假身份获取被害人信任,诱导被害人至其开设的网络直播间,被告人黄某某等人以股票分析师身份在上述网络直播间内进行荐股等活动。期间,黄某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被害人至其控制的虚假平台投资购买“区块链”“虚拟币”等产品,在被害人入金后,冻结钱款并关闭直播间及投资平台。至2018年12月,造成88名被害人被骗共计人民币1,990余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9月至2021年1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先后对郑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郑某某等6人分别提出上诉,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及时提前介入,准确把握罪名。针对该案手段新颖、定性具有争议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案发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通过现象看本质,准确梳理出郑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直播虚假荐股,诱导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骗取钱款的作案模式,实质仍是以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犯罪,通过准确定性,明确侦查方向。

全面审查案情,追捕追诉漏犯。承办检察官充分发挥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审查相关业绩表、嫌疑人供述逐步搭建人员层级架构,整理聊天记录、资金流水全面梳理被害人归属。通过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先后追捕、追诉11名讲师、业务组长、业务员到案,追诉到案人员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重视群众意见,补充认定被害人。审查起诉期间,多名涉案平台投资人员向检察机关来信来访,反映其未被列为被害人。检察机关多次接待,释法说理,引导其提供证据材料,鉴别其是否为本案被害人,并会同公安机关启动司法审计,在公安机关移送基础上补充认定10余名被害人,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充分保障被害人权益。

典型意义

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手段新颖、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无论是股票交易还是“区块链”“虚拟币”都具有专业性,犯罪分子利用被害人对投资交易认知不足又急于赚钱的心理,通过网络直播,设置荐股话术,层层下套诱骗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入金,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网络荐股良莠不齐,应加强监管和鉴别。荐股属于证券经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不具备从业资质和条件的公司和个人不能从事证券经纪活动。当前荐股网络直播鱼龙混杂,大量违法行为充斥其中,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措施,打击非法网络直播荐股。同时,投资者需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可轻信网络直播中的“投资建议”,以免落入圈套。

王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诈骗

黄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浦东新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作为境外赌博平台代理,指使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添加参赌人员为好友等方式吸引参赌人员至A平台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获利。

2020年4月起,王某某等人又另行设立B平台,谎称高回报、稳收益,将上述A平台参赌人员诱骗至B平台投注,通过后台操控输赢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经查,A平台涉案赌资数额28亿余元,B平台诈骗数额为50万余元。

另查,2019年至2020年11月间,C信息科技公司被告人黄某某、邱某某等人组成B平台项目开发组,在明知他人利用B平台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该公司收取开发、维护费用共计60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11日至2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诈骗罪对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提起公诉,于同年6月24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C信息科技公司及黄某某、邱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21年8月至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C信息科技公司罚金二十万元,判处黄某某、邱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破解新型犯罪模式,准确适用罪名。本案认定难点为网络开设赌场罪与诈骗罪的区别适用。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及时固定涉案电子数据,引导公安机关查明A平台和B平台基础功能及运营情况,并从是否能够修改赔率、控制开奖结果等多维度综合分析两个平台功能差异,最终分别认定诈骗罪和开设赌场罪。

开展全链条打击整治,依法追诉上下游犯罪。检察机关结合证据,梳理作案全流程,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追捕追诉管理、中介、资金结算等作案人员12名;建议公安机关查实C信息科技公司的犯罪事实,并对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对网络犯罪黑灰产的全链条打击。

共建联防联控机制,多措并举促进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制作并发放反诈宣传册、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居委、公司开展“普法进社区、进楼宇”活动,结合新媒体做好法治宣传,实现线上、线下联动,切实告诫公众网络赌博、网络诈骗危害,揭示网络赌博平台后台操控真相,增强公众对网络陷阱的免疫力。

典型意义

准确认定以网络投注包装的诈骗和开设赌场行为,依法严惩新型交互式犯罪模式。诈骗和开设赌场交织的犯罪模式套路更深、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大。检察机关通过准确认定诈骗、开设赌场的行为性质,严厉追诉犯罪,加强涉案银行账户追踪,督促各层级犯罪人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确保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

加强网络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防范网络陷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广大民众在虚拟网络空间中同样要遵循现实社会的社会规则和伦理道德,恪守社会秩序。应当树立正确的理财观念,拒绝不法利益诱惑,面对各类网络博彩、虚拟投资平台始终保持警惕,不轻信所谓的“低投资高回报”,避免步步深陷造成难以挽回的局面。

加强网络管控,切断网络犯罪引流渠道和技术支持。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各类手机、电脑应用商店的监控管理,规范社交媒体、搜索引擎、门户网站等渠道的广告投放。同时软件开发公司和人员要加强自律管理,不断加强软件合法性审查和信息监管,及时捕捉风险,履行网络职责,防止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李某某、范某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普陀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害企业N公司系成立于2015年的一家互联网企业,涉案APP产品为一款互联网社交软件,系该公司唯一商业运营的互联网产品。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在上海某科技公司工作,为达到打压同行业竞争对手的目的,恶意举报此款APP,在明知违规内容经此款APP审核后不会被公开发布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伪造了在该APP上违规内容被公开发布的假象,捏造该产品允许用户发布违规内容的相关材料并通过他人向监管部门举报。2019年11月,此款APP因上述举报材料被监管部门作出从全国应用商店下架的处理,用户无法通过相关应用商店下载该APP或享受更新服务。N公司因此款APP被下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18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某、范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主动对接行政机关,减少企业损失。因本案案发于疫情期间,为帮助被害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第一时间与监管部门对接,向相关监管部门了解被害企业APP的下架原因,并将审查认定的事实及逮捕决定函告相关部门,为监管部门后续评估APP正常运营指标提供参考。两日后,涉案APP陆续在各应用商店恢复上架运营,最大程度减少被害单位损失扩大。

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帮助追赃挽损。为进一步帮助被害企业追赃挽损,检察机关全面听取辩护人、被害企业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向李某某、范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坚持宽严相济,解释认罪认罚从宽政策,促使李某某、范某某真诚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企业作出经济赔偿,挽回被害企业经济损失。

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本案办理期间,检察机关发现互联网企业合规运营存在潜在风险,通过走访调研,问需企业,号召区内30余家互联网企业签署《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协议》,并定期与互联网企业召开研讨会,通过法律风险提示、专业咨询培训等方式,引导企业合规运营。

典型意义

纠正行业乱象,明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行业因服务无形性、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呈现出新态势,本案涉及的利用网络监管部门进行恶意投诉即是较为典型的情形之一。与传统企业不同,互联网企业的市场价值与用户量直接挂钩。本案中,涉案APP被恶意举报后遭下架,导致企业用户量锐减,市场占有率降低,被害企业遭受经济损失。该行为不仅侵害了企业财产性利益,更破坏了正常的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本质上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遵循行业特征,保障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涉案APP的盈利模式是通过用户充值人民币兑换虚拟游戏币或虚拟礼物等方式实现企业现金流入账,因此通过审计财务状况等传统路径无法全面评估被害企业损失。检察机关以互联网行业认可的“用户量”为核心的价值评估体系结合互联网社交软件运营模式进行综合研判,会同审计单位得出客观公允的受损金额,充分保障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也为该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样本。

史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杨浦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史某某系某大学计算机系在读研究生,在经营其自行设立的上海某软件开发公司期间,开发运营了名为“ZM”的软件APP,为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服务。在明知用户通过该平台获取虚拟手机号码、验证码批量注册相关产品网络APP账号,可能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史某某仍为在该平台充值付费的用户提供虚拟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服务,从中获利。2019年至2021年间,他人通过上述软件平台提供的虚拟手机号码和验证码,在某商场APP上注册虚假新用户,获取积分以兑换免费停车时间,骗免停车费。从2020年9月至案发,上述软件平台绑定史某某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转入用户充值款共计人民币300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6月10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史某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29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核实认定主观明知,精准指控犯罪。针对被告人史某某提出的其不明知所开发软件用途等辩解,承办检察官在审查全案证据材料的同时,积极与市通信管理局、网络信息办公室、杨浦区科委及被告人在读大学相关工作人员联系,了解涉案专业知识,并对下游犯罪人员涉嫌罪名予以跟踪,进一步核实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最终认定史某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应当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坚持惩治和教育挽救相结合,依法妥善处理在校生犯罪。在本案办理中,承办检察官坚持释法与明理相结合,向被告人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被告人史某某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主动与学校联系,了解被告人在校表现情况,对涉案学生行为社会危害性、能否继续接受教育等情况进行评估,并结合本案中被告人主观恶性、非法获利等案件具体情节,提出合理量刑建议。

制发检察建议,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能,聚焦在校生网络犯罪预防,向被告人史某某所在院校制发检察建议,对在校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及关联犯罪的嫌疑人或是受害人的情况提出预防建议,该校及时对检察建议予以回复,并积极落实整改,开展校园法治教育,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

典型意义

惩治恶意“薅羊毛”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稳定。与一般用户获取优惠不同,利用网络漏洞入侵企业系统,隐瞒真相的恶意“薅羊毛”行为已经发展成一个体系庞大、分工明确的黑灰产业。恶意“薅羊毛”行为背后还有网络“刷单”等一系列违法产业,这些行为不仅会使平台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更侵害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法治意识。本案被告人利用所学专业技术开发恶意接码软件,在平台推送虚拟手机号和验证码服务,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为防止此类犯罪再次发生,学校应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教育,联合司法机关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全面筑牢校园犯罪防线,既要防范学生成为受害人,也要防止学生成为犯罪人。

牟某某、姚某某等14人诈骗案

闵行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牟某某、姚某某得知某网约车平台在乘客撤单退款后仍然会向司机发放运费补贴的漏洞,遂分别组织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等十余人利用漏洞骗取运费补贴。牟某某、姚某某等人先后利用多人身份信息注册该网约车平台驾驶员账号,相互配合假扮“驾驶员”“乘客”进行刷单,先由“乘客”在网约车平台申请用车订单并预付运费、后向平台取消订单收回运费,“驾驶员”点击完成订单,借此利用系统自动发放运费补贴的漏洞,骗取平台运费补贴共计人民币40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1年10月1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牟某某、姚某某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姚某某、牟某某等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细致研判构建作案模型,精准指控犯罪。本案系多名被告人有组织的利用网络平台漏洞实施的犯罪,被告人分散多地,利用线上远程操控,实现多人协同作案,侦办难度较大。对此,检察机关注重全链条证据审查与梳理,通过研判建构起本案全流程“作案模型”。同时,因本案中多名被告人在多个订单交叉配合,个人对应犯罪数额查证难度较大,检察机关逐笔核实各账号具体资金流向,结合被告人供述,并要求审计单位出具《补充鉴定意见书》,查明各被告人涉案金额。

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追赃挽损。本案多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认罪,检察机关通过部分证据开示及释法说理向结合的方式,逐一击破被告人辩解,最终14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多名被告人主动退赃。被告单位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表示感谢,达到良好社会效果。

主动走访被害单位,协助完善平台管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案中发现的企业平台管理漏洞问题,主动赴被害单位了解企业运作模式及管理制度。通过召开检企座谈会,提示企业风险点,同时与该企业建立定向联络机制,帮助解答法律问题。结合企业管理现状,对进完善平台补贴发放监管流程提出了针对性检察建议。被害企业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加强内部培训与整改,及时修复系统漏洞并建立定期自查机制,企业经营管理更趋合规。

典型意义

准确研判,依法打击利用平台漏洞实施犯罪行为。利用平台漏洞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犯罪成本低、犯罪手法新、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若不能及时查处会对被害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听取企业意见,认真研判犯罪手法,积极履职,落实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职责,依法从严打击此类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主动问需,积极帮助企业堵漏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延伸办案职能,及时提示网络企业堵住管理漏洞,通过为企业提供法治宣传,与企业建立对接机制,协助企业完善风险防控,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同时,网络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应注重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风险防控测评和自查,及时修补平台内外部系统监管漏洞,避免给犯罪分子留下“可趁之机”。

季某、亢某某等14人诈骗案

虹口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17年起,被告人季某伙同被告人亢某某在本市虹口区开办S公司,招募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担任公司业务员,高价售卖从他人处低价购得的保健产品。季某安排业务员拨打从他人处获取的老年人联系电话,以免费发放礼品等为由,骗取老人上门登记进而套取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能力等信息,针对每位老年人组建“专属”微信群,时时将套取的病情告知由被告人沈某某、杨某(无医生资质)扮演的“老中医”,再由“老中医”佯装通过看病诊断出老人上述病情的假象从而获取老人信任,后夸大宣传S公司保健产品功效,诱使老年人以明显高出市场价几十倍的价格购买该产品,后按约定比例分成。季某、亢某某等人共骗得15名被害人人民币24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20年9月至10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先后以诈骗罪对季某等14人提起公诉。同年10月至11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季某等14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季某提出上诉。2021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发挥主导作用,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得知该案线索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把控取证方向与证据标准,经过询问被害老年人、调取周边监控视频、蹲守观察等部署,成功将该14人犯罪团伙一网打尽。

加强释法说理,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本案被害人均为60岁以上老年人,为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检察机关通过对各被告人释法说理,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敦促退赔退赃。在检察机关努力下,老年被害人挽回了大部分损失,缓解了焦虑心情,充分体现司法温度与人文关怀。

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先后召开“老年人权益保护”“5G时代,共同守护公民个人信息”两场新闻发布会,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同时在街道市民驿站设立检察官工作室,通过在社区、街道、养老院等地发放《老年人防骗指南宣传手册》、举行老年人防骗与犯罪预防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和法律认识。

典型意义

依法惩处保健品诈骗犯罪,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健品骗局专注“围猎”老年人,通过利用老年人关注自身健康需求,向老年人推销伪劣、低价保健品。受害的老年人往往蒙受金钱损失甚至是身体的损害,犯罪性质及其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办理此类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营造良好市场秩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警惕骗局,谨防上当,切实增强老年人防骗意识。本案系一起以利用老年人关注自身健康需求,虚构疗效,诱骗其购买低价保健品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老年人被骗案件时有发生,老年群体应当以案为鉴,引起警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泄露自己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不购买非医疗机构的药品、保健品,如有身体不适,须前往正规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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