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陕安监[2013]66号【发布日期】2013.04.26【实施日期】2013.04.26【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宣传贯彻。《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适应刑法、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的标准,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市(区)、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入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特别是烟花爆竹生产集中区,要切实加大宣传贯彻工作力度,把宣传贯彻责任落实到县、乡镇政府,确保宣传贯彻教育进企业、进村组、进家庭。
二、加强执法,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行政执法,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予以刑事追究。
三、强化联动,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围绕《通知》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制定、完善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情况通报,定期分析形势,逐步建立起高效、严谨、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和处罚的震慑作用,始终保持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请各市(区)收此《通知》后,迅速转发至各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