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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开展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陕高法[2008]185号【发布日期】2008.09.03【实施日期】2008.10.01【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基层法院: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建立健全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全省法院普遍开展了审判工作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军营活动(以下简称“五进”活动)。在“五进”活动中,许多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征询其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了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为推动“五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深化司法改革,省法院在总结前一阶段开展“五进”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决定在全省法院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推进司法民主,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强化监督机制,提高案件庭审和裁判质量;有利于建立畅通的民意沟通和表达机制,促进人民法院从法律、社会、人民多维视角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与认同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公正高效和谐司法。全省法院要站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高度,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稳妥地搞好此项工作。

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兼顾各种关系。此项工作涉及到司法理念、诉讼模式和有关保障机制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全省法院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思想,正确把握和处理改革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与吸收国外法治合理成份的关系。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动摇,既要积极吸收域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又要坚决反对生搬硬套西方国家的司法模式,特别是不能把西方国家已经抛弃的陈旧做法当作经验来借鉴,确保改革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要处理好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关系。既要尊重司法工作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不能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开来,把职业化、正规化建设变成神秘化、封闭化。要自觉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搞好改革工作。三是要处理好依法改革与开拓创新的关系。既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推动改革,又要反对固步自封,墨守成规,保证改革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三、要及时总结经验,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全省各级法院要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省法院和中级法院各审判庭依据《规定》审理的案件每年不能少于4件,基层法院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不能少于5件。在案件的选择上,要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选择上,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庭审前要主动做好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庭审过程中要加强警卫,确保庭审安全。要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认真总结经验,纠正偏差。各中级法院要在明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向省法院报送书面报告。改革中超出《规定》的做法,事先要请示省法院同意后方可实施。要注意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争取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改革,确保公正司法,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征询旁听庭审的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一)在农村、社区、企业、学校、军营等就地开庭审理的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涉及群体利益的案件;

(四)当事人多次申诉、申请再审或重复上访的案件;

(五)适用法律疑难的新类型案件;

(六)需要征询旁听庭审公民意见、建议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和建议的公民,应当是依法可以旁听庭审、并与所审理的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专门性业务的,应当确定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公民参加。

第四条 旁听庭审并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建议的公民,可以在开庭审理前由辖区内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农村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也可以从旁听庭审的公民中当庭确定。

审理案件法院应根据所审案件情况,决定采用庭前推荐或当庭确定方式,也可以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使用。

第五条 采用庭前推荐形式的,审理案件法院的人大代表联络机构应联系有关机关、团体和组织推荐代表,合议庭应当在庭审前五日内通知被推荐的公民旁听庭审。

推荐的公民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

第六条 采用当庭确定形式的,审判长应在庭审开始时告知旁听庭审的公民。休庭后由书记员组织旁听庭审的公民推荐或自荐后,合议庭审查决定。

确定的公民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征询旁听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和建议,应当在休庭后、合议庭评议前采用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民提供书面意见的,应当允许。

征询旁听公民意见、建议前,审判长应根据庭审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归纳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公民代表应当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和建议。

征询意见、建议过程中,合议庭成员不得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发表意见,不得对公民发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评论。公民对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询问的,合议庭成员应作必要的释明。

合议庭在征询公民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建议时,应当同时征询公民对合议庭庭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书记员应客观记录公民的意见、建议,座谈笔录经公民代表阅读签名后装入案件正卷备查。

第八条 旁听庭审公民的意见、建议,应当作为合议庭评议和裁判案件的参考。

公民代表意见、建议分歧的,合议庭评议时应全面研究,采纳其中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大多数公民代表意见一致,但与合议庭评议意见分歧较大的,合议庭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经庭长、主管院长同意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九条 征询旁听庭审公民对案件裁判意见、建议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宣判后,书面告知公民代表对其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并抄送该案的裁判文书。

第十条 与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案件相同的申诉、申请再审复查和执行案件的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二OO八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法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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