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6.13【实施日期】2008.06.13【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保证法官依法办案,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过问是指本院工作人员超越职权为亲友和其他人员的案件说情,打探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行为。违反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或为案件说情的行为,是妨碍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和司法公正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 严禁本院工作人员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亲友或其他人员的请托,向本院办案法官过问有关案件的办理情况;严禁本院工作人员以受托人身份宴请办案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成员、主管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主管副院长、院长,为案件当事人疏通说情,或以其他方式干预和影响合议庭成员、副庭长、庭长、审委会委员和院领导依法履行职务。
第四条 副院长要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指导主管业务庭作好工作,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过问非主管业务庭以外的案件。
执行局长、副局长,庭长、副庭长、室主任、副主任不得过问本局、庭、室以外的案件。
第五条 严禁法官、书记员过问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
第六条 严禁办案法官向院长、主管副院长、庭长、主管副庭长、合议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泄露案件的情况。办案法官对本院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情的应当拒绝。
第七条 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庭长需了解本庭以外的案件情况的,应征得相关案件所在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同意;办案法官需了解本合议庭以外的案件情况的,应经本庭庭长同意,并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讨论案件时,发现本院工作人员过问职务外案件或可能涉嫌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组监察室报告,纪检组监察室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第九条 非审判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需了解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的,应征得相关案件所在业务庭主管副院长同意,并不得向其他人泄露案件情况。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判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职责和规定程序对被上级法院改判的案件或本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案件;下级法院对改判、发还有异议的案件;案件当事人反映强烈、引起群体上访的案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要结果的案件;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节对案件进行调查、督查,提出处理意见或监察建议。
第十一条 办案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向请托人泄露案件审理情况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过问职务外案件,干预案件审判、执行的,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由于干预过问对案件作出不公正裁决,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明知本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而包庇袒护,或者对举报不及时查处、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干预下级法院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