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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陕高法[2008]110号【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5.2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规范省法院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省纪委、最高法院有关规定和《省法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对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事项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原则

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治警的指导方针;坚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有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廉洁、文明和谐的工作目标;坚持责、权、利的有机统一;坚持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二、考核内容

(一)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省法院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初有安排,半年有分析,年终有总结,日常有检查。

(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与主管领导和所辖人员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落实“一岗双责”要求,部门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部门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有明确分工。

(三)反腐倡廉教育扎实落实。落实党课教育和“三会一课”要求,认真组织本部门开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党纪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党风廉政教育,开展以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法院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内容具体。坚持每季度一次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做到内容、人员、时间、效果落实,学习有笔记,教育有记录。

(四)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健全,执行有力。严格执行审判、执行工作纪律,执行省法院机关有关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尤其是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法官法》的规定。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反腐倡廉具体规定措施。

(五)加强审判监督和审判作风建设。审判、执行、司法技术部门,严格执行随案廉政监督卡制度。端正审判作风,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为下级法院服务。自觉杜绝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和审判作风恶劣、乱收费等问题。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落实以司法廉洁为主要内容的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半年一次廉政形势分析,年终一次述职述廉,部门有党风廉政情况的讲评。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院党组、纪检组监察室一经发现部门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部门人员被举报,部门应及时、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开展调查。

三、考核分值设定及计分标准

(一)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指标考核基本分:审判业务部门为120分,综合部门为100分。各项扣分以扣至零分为限,不计负数。

(二)发生违法违纪问题被立案以及受到各类处分处理的,在总得分中扣分,以扣至零分为限,不计负数。

(三)及时、主动报告并积极配合纪检组监察室查处本部门违法违纪案件的,按应扣分值的百分之二十扣分。

(四)部门人员违法违纪等问题在工作调动后或三年内暴露的,追究原所在部门责任并予扣分。若原部门已撤销,不再扣分。

四、考核实施主体、时间安排及其他事项

(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目标考核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二)年度考核指标数据统计时间为上年度12月16日至本年度12月15日。

(三)每年12月20前,各部门要结合年终总结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报纪检组监察室。纪检组监察室将结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组织对各部门的考核。

(四)考核结果向院党组汇报,并作为评选先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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