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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在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4.30【实施日期】2008.04.30【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进一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改革和完善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促进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提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的安排,省法院决定,从今年起在我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为顺利、有序地进行试点,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法官职业化建设和人员分类管理为方向,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缓解审判力量短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目的,以《公务员法》、《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最高人民法院的《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为依据,紧密结合我省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际,通过建立和试行新的审判组织组合模式,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源,促进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司法改革方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应当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决定的框架内进行,要切实符合司法工作规律,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为最终目标,把握好改革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必须立足于我省基层法院的实际,合理借鉴已经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法院的有益经验,使之更加科学、完善、切合实际。

(三)坚持加强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逐步建立一支以法官为主体,适应新时期审判工作需要的高素质的法院工作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基层法院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法院队伍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循序渐进,逐步深入。既不能无所作为,等待观望,也不能盲目冒进,急于求成。

三、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目标和任务

在试点法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为今后在更大范围推行法官助理制度以及今后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奠定良好的实践基础。具体任务是在审判组织中设置法官助理职位。在新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中,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专门协助法官承担各项业务性辅助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作为审判工作的辅助人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不享有裁判权。

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具体职责见本方案附件。

四、我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范围

全省各县人民法院均应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省法院2006年所确定的试点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上述法院之外的区、市基层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需要出发,也可以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

试点法院在本院范围内,既可以在全院各审判部门全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也可以视情况和需要选择部分审判部门或合议庭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五、法官助理的选任条件

担任法官助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

2、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放宽到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具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

5、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且试用期满。

六、法官助理的来源

1、法院内部的录用制书记员和其他具有公务员身份、尚未任命法官职务的工作人员;

2、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军队转业干部。

3、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助理;

4、面向社会统一招录的法官人选试用期未满或尚不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

聘任制书记员一律不得被任命为法官助理。

七、法官助理的选任程序

法官助理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法,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各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法官助理选任方案,报经所在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开展选任工作。拟任法官助理人选名单应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备案。法官助理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参照《法官法》执行。

八、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和模式

鉴于我省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短缺的现状,在法官助理制度试点过程中,试点法院的法官员额可暂不确定。但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进行法官员额确定工作的探索和尝试。在确定法官助理员额的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考虑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其他审判辅助人员数量构成比例的总体布局,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运作。关于法官助理设置的比例、数量,由各试点法院根据各自案件和人员情况确定。

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配备给法官,并由法官对法官助理进行管理;二是配备给合议庭,由合议庭进行管理;三是配备给审判庭,由审判庭统一调配、使用和管理;四是由院内某一机构统一管理,在某一案件确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法官后,指定某一法官助理参与案件审理。各试点法院可从实际出发,选择最佳方式对法官助理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法官助理配备较少的试点法院,可以考虑将法官助理优先配备给案件数量多、业务量大的审判庭或合议庭,或者结案多、工作量大的法官。

九、法官助理的管理

(一)试点法院应当依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助理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任命职务并进行单独序列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西安市的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可以配备到副处级。各试点法院应在最高职级配备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的有关规定,给法官助理确定相应级别。

(二)法官助理行政职级的职数从本院非领导职务职数中解决。确有困难的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解决。

(三)新任法官助理应当接受不少于15天的岗前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法官助理在任职期间,每年应接受一次培训,培训由省法院法官培训机构负责,也可以委托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培训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党风廉政建设、法律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

(四)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全面考核法官助理的德、能、勤、绩、廉,重在考核工作实绩。试点法院应当遵循审判工作规律,结合本单位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和法官助理配备模式,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要坚持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量化考核与评鉴考核相结合。考核中既要注重对法官助理的横向评比,也要注意听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意见。

(五)对法官助理的奖惩,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审判纪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十、法官助理履行职务的有关问题

(一)为了便于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职责,法官助理可以在法官认为需要时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法官助理参加庭审时,就座于审判台前方、与书记员并列的位置。

(二)在合议庭讨论案件时,法官助理可以列席并发表意见,但对案件无表决权。

(三)法官助理应当在参与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署名,具体署名位置应在年、月、日之后,书记员署名之前。

(四)法官助理可以协助法官进行调解或在书记员配合下单独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依职权审核确认。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

十一、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4月中旬,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在全省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

(二)5月中旬,召开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三)6月上旬,试点法院将各自具体的实施方案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6月底前,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全面正式启动。

(四)11月10日前,各试点法院将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及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情况书面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我省法院试点工作运行情况。

十二、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和人员管理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全省各级法院党组要充分认识本次试点工作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坚持务实的工作态度,采取扎实的工作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开展试点工作奠定思想基础,确保法官助理制度的试行取得促进审判工作的效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从上而下逐级指导的工作机制。为了加强对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法院成立了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宋龙凌担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其富担任副组长,办公室、民一庭、研究室、法官法警管理处、宣传教育培训处的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官法警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张其富同志兼任。各中级人民法院和试点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指定具体的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法院和本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好经验总结和信息沟通工作,保证改革措施的贯彻和落实。

(三)周密部署,循序渐进,保证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有序开展。试点法院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论证,制定详细周密、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可能遇到的困难、可能涉及到的工作,都要有所考虑,有解决的办法。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实事求是;既要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又要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法院试点工作的检查督促,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此前开展了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政策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巩固已有成果,促使法官助理制度进一步成熟和完善。

(四)争取支持,加强沟通,为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在做好法院内部工作的同时,多向党委请示报告,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努力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做好宣传工作,突出宣传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宣传试点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要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法官助理的岗位和职责,增强对法官助理职业的社会认同,努力营造一种支持、配合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

2008年4月30日

附件一: 法官的职责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或参加案件审理活动;

2、审阅和审核案件诉讼材料;

3、组织、参与或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4、主持或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作为独任审判员开庭审理案件,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5、主持或参加合议庭评议,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

6、主持听证、调解,对法官助理主持的庭前调解进行审核确认;

7、依照规定制作、审核和签发诉讼文书;

8、指导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

9、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附件二: 法官助理的职责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

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

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

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

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

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

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性资料;

10、办理排定案件开庭日期、张贴开庭公告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

11、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出席庭审时,协助法官出示、播放、宣读、传递证据;

12、按照法官的要求,草拟法律文书;

13、指导书记员的工作;

1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附件三: 书记员的职责

书记员是负责庭审记录等事务性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在法官和法官助理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庭审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开庭时检查诉讼参与人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和法官助理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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