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7.07【实施日期】2005.07.15【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第一条 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有效地制裁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使案件得以及时、高效地执行,最大化地实现申请人的债权,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是指在案件进人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及不如实申报财产的状况,使法院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申请人的申请,由法院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上发出悬赏公告,依靠全社会的力量举报被执行入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财产执行到案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比例奖金奖励的一种执行措施。
第三条 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法人印章或自然人手印。
第四条 执行的奖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奖金的数额由申请执行人根据悬赏执行的标的自行确定,并向法院出具悬赏执行承诺书。
第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法院将财产执行到案后,按照悬赏的标的与到案财产的比例,由法院从执行款中直接扣除奖金后付给举报人。
第六条 执行所需的广告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计入执行标的一并执行。
第七条 执行的公告,应当明确:
1、执行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
2、悬赏的标的及悬赏奖金;
3、案件承办人及联系电话。
第八条 举报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后,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将财产执行到案后,承办人应将案件执行情况和给付举报人奖金的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并作好笔录。
向举报人发放奖金时,案件承办人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进行认真核实,并填写“奖金发放审批表”(见附表),经所在庭处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同意,方可向举报人发放。
奖金发放审批表应当附卷归档。
第十条 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
第十一条 承办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情况严加保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