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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规定(试行)

【发布部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陕高法[2002]228号【发布日期】2002.12.09【实施日期】2002.12.09【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为了加强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执行力量的统一调度,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监督,统一协调。

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下,对其辖区内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监督、统一协调,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第二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形势。根据不同时期和案件的特点,适时统一组织本辖区集中执行、专项执行和重大执行活动。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行使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职权活动中,可以统一调度、使用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包括执行人员、司法警察、执行装备等。

第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保证重大执行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的制裁妨害执行的违法行为以至于暴力抗法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权威,维护健康、有序的执行工作秩序。

第五条 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对下列行为,可以及时申请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使用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

(1)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措施的行为;

(2)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搜查措施的行为;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并有可能引起暴力抗法的行为;

(4)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行为:

(5)哄闹、冲击执行观场的行为;

(6)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围攻、威胁、殴打的行为;

(7)聚众毁损、哄抢执行案件卷宗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及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行为;

(8)其他认为可以统一调度执行力量的行为。

第六条 在执行案件前,执行法院如认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可能出现上述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亦可预先按照执行预案统一调度或申请上级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司法警察,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省内任何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如遇突发性暴力抗法行为的围困,均可以向直接上级人民法院以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就近调度执行力量给予援助和解围。

第八条 省内任何一个中级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遇突发性暴力抗法事件的袭击、围困,均可以向距事发执行现场最近的周边地区兄弟法院请求援救,接到求援信息的人民法院应尽快调动力量予以救助,同时,报告上级法院。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力量须有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长签发的经合议庭讨论通过的强制执行方案,重大、疑难案件的强制执行方案须经执行局局务会议,直至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统一调动执行力量需制作“××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

对于执行人员的统一调度,应由主管副院长或执行局长签发“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并即刻通知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对于司法警察的统一调度,应由执行局填写申请用警登记表,由主管司法警察的副院长或法警总(支)队领导签发“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并即刻回复本院执行局并通知有关下级人民法院。

情况紧急的可先以电话等其他方式通知本院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法院,并应在统一调度执行力量工作结束后三日内,完善书面手续。

第十一条 本院有关部门或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和“××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后,应立即按“命令书”的要求集结执行人员、司法警察,配好执行装备,按时前往指定执行地点,向发出命令的机关和首长报到,不得拖延。

第十二条 统一调度执行力量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由执行法院在案件实支费中核算、支付。

第十三条 下级人民法院不按“命令书”的要求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的统一调度,上级人民法院在对其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的同时,还可建议,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同时建议当地党委、人大免除有关领导和案件承办人员的行政职务和审判职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和“××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文本,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监制,一式二份,调度执行力量法院和被调度执行力量法院各存一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试行。

附件一:“××人民法院统一调度执行人员命令书”式样。

附件二:“××人民法院统一调度司法警察命令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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